為了加強校內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減少故障,保證我校教職工及周邊民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內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減少故障,保證我校教職工及周邊民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等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只限校屬特種設備。對在校內施工的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特種設備,其安全工作應有施工單位具體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類特殊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明確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維護保養人員、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並積極配合年度安全檢查工作。
第六條使用單位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意識,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購置與安裝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須遵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完備審批手續。使用單位應選擇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購置設備前必須進行充分而有效的論證,必要時要對生產廠家進行嚴格考察。要對產品的質量、技術性能指標、適用範圍進行充分調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認證後方可購置。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安裝調試、質保期內的維護工作由生產廠家實施,以確保全裝、維護的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驗收、交接
第九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技術監督部門檢測並取得運行許可證,交接雙方必須進行認真驗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資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資料和安裝調試及運行記錄。
第十條特種設備購置契約中質保金不得低於設備購置費的10%。質保期內的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責任由購置經辦單位負責,質保期滿後,由技術監督部門檢查合格後,由使用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維護保養。交接雙方應如實了解並說明設備在一年質保期內的故障現象和原因。在故障依然出現和原因不詳時,使用管理部門可拒絕接收。質保金必須在質保期滿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方可支付。交接完成後使用管理方須到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四章特種設備的使用及維護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為: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進行故障維修記錄。
第十二條國家有明確規定須持證有崗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的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或由維保單位進行檢查並做出詳細記錄。特種設備發生故障或異常情況,使用單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並及時處理,不可帶故障和異常情況運行,對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應立即關閉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特種設備安全檢驗部門做好年檢和日常安全監督工作,並依據檢驗報告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章特種設備的報廢處置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使用管理單位應申請報廢。鍋爐等壓力容器的校內報廢手續批准後,應向原登記的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報廢處置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其中鍋爐等壓力容器的處置必須由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
第六章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及職能
第十七條基建工程項目配套的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質保期的維保及質保期有關事宜的處理由基建處負責。
第十八條在完成特種設備交接後,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第一章和第三章的要求認真加強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處積極配合使用單位對設備的安全管理,其職能為:
(一)負責監督全校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組織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測。
(二)安排特種設備年檢、維護、保養及維修的經費。
(三)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