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1998年6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1998-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6月8日)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管理,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武漢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證管辦)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監管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應經市證管辦審核或批准,併到股權登記機構 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轉讓方、受讓方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作出出讓、受讓股權決定;
(二)轉讓方、受讓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書》,股權轉讓價格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淨資產確定;
(三)受讓方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轉讓方、受讓方向市證管辦報送有關檔案;
(五)市證管辦審查後,予以批准或轉報複審;
(六)轉讓方、受讓方在接到市證管辦批文之日起的15日內,到股權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中,轉讓方應向市證管辦報送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或批件;
(四)股份託管登記憑證;
(五)對擬轉讓股份質押或其他法律爭議事項的說明;
(六)按規定應進行信息披露的轉讓方、受讓方的聯合公告草稿;
(七)市證管辦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受讓方除應向市證管辦報送前款(一)、(二)、(六)項規定的檔案外,還應報送下列檔案:
(一)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同意受讓股權的決議;
(二)自身基本情況簡介及資信說明;
(三)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屬企業持有轉讓方股份的情況說明;
(四)股權轉讓協定書;
(五)所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受讓方受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30%以上,並要求豁免收購要約義務的,還應補充下列檔案:
(一)豁免要約義務的申請書;
(二)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三)在一定期限內不出讓受讓股份的承諾。
第五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未經市證辦審核或批准,未到股權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協定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證管辦不予審核或批准: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檔案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三)轉讓股份有有權有爭議或被有權機構凍結的。
第七條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協定轉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協定轉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證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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