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試行)

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強本市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16〕3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涉及投靠、購買商品房、興辦私營企業、人才引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等政策性入戶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參加積分入戶:
(一)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住房);
(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五條 全市年度積分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入戶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年度人口調控情況予以確定,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積分入戶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管、教育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積分入戶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積分入戶信息平台,提供網上申請、查詢、公示等服務,實現積分入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網路化。
第八條 申請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通過積分入戶信息平台向公安部門提出積分入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公安部門將申請人信息傳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反饋的審核結果對各區申請人的積分在區內進行排序,結合當年各區入戶指標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九條 積分入戶指標體系由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積分入戶申請人的總積分=加分指標的積分之和-減分指標積分的累計積分。
第十條 加分指標中單項指標內的各項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 積分入戶加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最高分值30分:
1.申請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3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15分;
3.在本市合法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在單位宿舍的,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累計不超過20分;
4.申請人自願騰退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的,積10分。
(二)社會保險指標,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2分。
(三)住房公積金指標,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2分。
(四)居住證指標,最高分值3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每滿1年積2分。
(五)年齡指標,最高分值20分:
1.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積20分;
2.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1分。
(六)文化程度指標,最高分值60分:
1.高中(中職〈中專、技校〉)學歷,積10分;
2.大專學歷,積40分;
3.本科學歷,積50分;獲得學士學位的,積60分。
(七)技術職稱指標,最高分值80分:
1.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初級工,積30分;
2.中級工,積60分;
3.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積80分。
(八)納稅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1.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該企業年度應納稅額達10萬元的,積3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2.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年度應納稅額達1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3.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額達2萬元的,積3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最高積50分;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每享受1年減免稅政策積2分,最高積20分;
4.申請人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積10分;應納稅額達0.5萬元的,積20分,每增加0.5萬元加10分,最高積100分。
(九)創新創業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1.在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工作每滿1年積20分;
2.在“創谷”和各類眾創空間創業就業的,工作每滿1年積5分。
(十)表彰獎勵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1.獲得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積60分;
2.獲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部委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積80分;
3.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積100分;
4.在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市級獎項,積60分;獲得省級獎項,積8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積100分。
(十一)公益服務指標,最高分值10分。參加無償獻血,每次積2分;5年內參加志願服務,每滿10小時積1分。
第十二條 積分入戶減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每條扣減2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30分;
(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5年內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的,每次扣50分;
(四)刑事犯罪記錄。5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或者偽造證明材料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
第十四條 積分入戶工作具體操作流程由市公安部門另行制訂;申請人積分認定的具體細則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上述操作流程與具體細則應當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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