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6.23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23
  • 實施時間:1999.06.23
經199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推動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蔬菜生產、銷售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農藥、重金屬、硝酸鹽等有害物質殘留量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蔬菜。
第四條 市、區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農業、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供銷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藥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將蔬菜納入本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目錄和對上市銷售蔬菜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蔬菜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蔬菜生產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供銷部門負責在組織供應安全、高效農藥方面發揮主渠道作用。
第五條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蔬菜供應充足均衡、重在保證質量的原則,編制全市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向蔬菜生產者推廣用於蔬菜的安全、高效農藥;指導其科學合理施用化學肥料,鼓勵和引導其使用有機肥料、複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減少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質殘留量。
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寫蔬菜生產安全、合理用藥指南;制定用於蔬菜的農藥輪換使用規劃;對蔬菜生產者進行科技指導,幫助其掌握農藥輪換使用、間隔使用和防毒規程等知識,提高施藥技術水平,防止農藥污染蔬菜。
第七條 禁止在常年園商品蔬菜地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將高毒高殘留農藥用於蔬菜生產。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品種,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農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單位經營。
直接銷售農藥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經農藥技術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證。
第九條 農藥經營單位向蔬菜生產者銷售的農藥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並在銷售時說明農藥的用途、用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農藥經營單位在非常年園商品蔬菜地銷售農藥,應設立用於蔬菜生產農藥專櫃。
第十條 禁止在常年園商品蔬菜地內新建、擴建污染環境的工程,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廢棄物、污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有關單位限期對危害常年園商品蔬菜地的污染源進行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一條 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生產過程中蔬菜有害物質的殘留量加強檢測;常年園商品蔬菜地內的檢測,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蔬菜地的檢測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檢測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得上市。
第十二條 對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實行無公害蔬菜生產責任制的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蔬菜生產區域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將生產無公害蔬菜作為村規民約的一項重要內容,努力提高蔬菜生產者的公德意識,做到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上市。
第十三條 市、區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農場,在常年園商品蔬菜地內劃定無公害蔬菜生產示範區,使之在生產設施的建設,農藥、化肥的銷售、使用管理,環境保護,蔬菜生產者的技術培訓,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蔬菜上市的控制等方面,起到示範作用。
第十四條 蔬菜批發市場應建立健全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檢測進入本批發市場蔬菜(包括外埠蔬菜)的有害物質殘留量;經檢測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得交易。
第十五條 技術監督部門應對進入大型蔬菜批發市場蔬菜(包括外埠蔬菜)的有害物質殘留量加強檢測,並對進入集貿市場的蔬菜進行抽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做好此項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加工、包裝、銷售的蔬菜,經市技術監督部門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無公害蔬菜,授予“無公害蔬菜”標誌。
蔬菜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應設立專點、專櫃,銷售有“無公害蔬菜”標誌的蔬菜。
第十七條 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蔬菜批發市場批發和集貿市場零售的蔬菜經檢測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的,由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農藥、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等規定的,分別由農業、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的蔬菜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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