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水務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是為規範招投標項目代理機構遴選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依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湖北省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等。
第一條為規範招投標項目代理機構遴選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依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湖北省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
第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負責水務工程建設招投標代理機構遴選活動的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務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庫,為招標人遴選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和指導。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採用隨機抽取法或綜合評分法兩種方式。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一般採用綜合評分法確定,工程施工契約估算價低於3000萬元的,可採取隨機抽取法。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由招標人負責組織實施,遴選過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監督。
第六條招標人遴選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發布遴選公告。遴選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契約估算價格、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招標項目的性質等;
(三)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要求;
(四)近兩年的招標代理機構庫誠信檔案記錄;
(五)獲取遴選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
(六)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及地點。遴選檔案發出之日起至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最短不少於3個工作日;
(七)遴選方式(綜合評分或隨機抽取)。
第七條遴選檔案一經發出,一般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在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2日前更改並告知綜合招投標中心,同時書面通知所有已領取遴選檔案的申請人。更改後遴選申請書遞交時間應當順延。
第八條申請人應按照遴選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遞交遴選申請書,不按規定時間和方式提交的遴選申請書,招標人有權拒絕接收。
第九條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可參照以下程式和標準進行:
(一)招標人提出招標代理機構遴選方案;
(二)招標人編制遴選檔案,發布遴選公告;
(三)申請人編制遴選申請書;
(四)接受遴選申請人提交的遴選申請書;
(五)報相應綜合招投標中心,抽取專家對遞交遴選申請的招標代理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分;
(六)確定遴選結果並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公示;
(七)簽訂代理契約。
第十條綜合評分法評審指標可參照以下標準設定:
(一)企業基本狀況及類似項目業績,參考權重25%;
(二)代理方案,參考權重50%;
(三)招標代理費報價,參考權重25%。招標代理費報價須按照原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檔案執行,在規定的範圍內,應體現低價優先的原則。
第十一條評審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設立。
評審委員會評審完畢後,應提出書面評審報告,並按排序推薦相應數量的代理機構作為候選人。招標人應按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依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第十二條隨機抽取程式。招標人接收遴選申請後,由招標人組織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抽取程式。
(一)抽取球箱。為招標代理機構對應序號球箱,經過審查通過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應編號。
(二)抽取。由招標人的代表分別抽取2個序號的球(暗選),第1個序號對應的招標代理機構即為選擇的項目招標代理單位,第2個序號對應的招標代理機構即為備選的項目招標代理單位。
(三)抽取結果確認。所有的抽取結果待整個抽取活動結束後請參加抽取活動的各方簽字確認,由招標人形成報告。抽取結果報告應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規定的媒體上公示。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單位在遴選結束後通過相應網站、媒體查詢遴選結果。被選中的招標代理單位應主動與招標人聯繫,及時簽訂合作意向書或招標代理契約,逾期不簽訂招標代理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將選擇備選招標代理單位。
被選中的招標代理單位一年內兩次無正當理由放棄已中標的招標代理權利,或招標代理機構一年內兩次在招標代理中因違規受到項目法人、投標人投訴並查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代理機構庫誠信檔案中進行不良行為記錄並予以公示,登記期限為兩年。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