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與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1日
- 適用範圍:武漢市
內容簡介,解讀,
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保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特定區域為對象,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細化安排所編制的規劃。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特定區域發展,審批、核准相關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等,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作為重要依據。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編制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工作。
第四條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
(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服從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三)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明晰功能定位,突出發展重點,堅持差異化發展,尊重地方發展特色,互不矛盾。
第五條以下領域應當編制專項規劃:
(一)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
(二)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套用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
(三)土地、水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
(四)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
(六)產業結構調整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
(七)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建立開放型經濟體系等有關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任務;
(八)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領域;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第六條以下區域應當編制區域規劃:
(一)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
(二)國家、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確定的各類區域;
(三)對全市發展總體布局或者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特殊區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根據實施本級總體規劃和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相關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及其來源;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立項申請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年度編制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不得組織編制,相關部門不予核撥編制經費。
第十條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增補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對增補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相關單位方可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第三章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牽頭編制單位。
區域規劃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責任單位,依據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單位在擬訂規劃草案前,應當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重大問題研究以及需要納入規劃的重大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正文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正文包括所規劃領域或者區域的發展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文字應當精煉、通順,篇幅不宜過長。
編制說明包括編制規劃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問題的說明,編制過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以及未予採納的重要意見及其理由。
第十四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進行銜接協調;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銜接協調意見。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發展方針、目標、重點任務應當與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保持一致;已納入上位規劃的項目,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納入;上位規劃已規定的約束性指標,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進行落實。
同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銜接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第十五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其中,參加專項規劃論證的規劃領域以外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
第十六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依法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並按照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規劃草案編制,並於當年6月30日前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未按照時間進度要求完成規劃草案編制工作的,撤銷編制立項。
第四章審批
第十九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一)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戰略任務、重大工程情況;
(二)與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情況;
(三)編制規劃履行法定程式情況;
(四)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發展規劃專家委員會,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審議。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專家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審查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區域規劃草案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綜合性較強,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
(二)涉及總體規劃約束性指標的;
(三)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資數額較大的;
(四)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加強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有關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作為績效管理指標設定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由其編制單位組織實施。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實施方案,對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主體,保障規劃的實施。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的年度計畫、階段性計畫、推進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或者專項行動計畫、規劃實施的保障等。
第二十五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預計難以達到規划進度或者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第二十六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七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規劃的主要目標已明顯無法實現的,可以進行修改。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需要修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修改方案,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修改。規劃編制單位在修改過程中應當做好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修改後的規劃草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監察部門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落實重大戰略、重大任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和督促規劃編制單位及時予以整改,必要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控告。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而未編制,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未按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確定的內容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實施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僅適用於武漢市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保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特定區域為對象,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細化安排所編制的規劃。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特定區域發展,審批、核准相關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等,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作為重要依據。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編制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工作。
第四條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
(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服從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三)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明晰功能定位,突出發展重點,堅持差異化發展,尊重地方發展特色,互不矛盾。
第五條以下領域應當編制專項規劃:
(一)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
(二)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套用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
(三)土地、水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
(四)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
(六)產業結構調整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
(七)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建立開放型經濟體系等有關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任務;
(八)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領域;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第六條以下區域應當編制區域規劃:
(一)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
(二)國家、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確定的各類區域;
(三)對全市發展總體布局或者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特殊區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根據實施本級總體規劃和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相關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及其來源;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立項申請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年度編制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不得組織編制,相關部門不予核撥編制經費。
第十條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增補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對增補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相關單位方可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第三章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牽頭編制單位。
區域規劃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責任單位,依據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單位在擬訂規劃草案前,應當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重大問題研究以及需要納入規劃的重大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正文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正文包括所規劃領域或者區域的發展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文字應當精煉、通順,篇幅不宜過長。
編制說明包括編制規劃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問題的說明,編制過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以及未予採納的重要意見及其理由。
第十四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進行銜接協調;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銜接協調意見。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發展方針、目標、重點任務應當與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保持一致;已納入上位規劃的項目,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納入;上位規劃已規定的約束性指標,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進行落實。
同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銜接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第十五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其中,參加專項規劃論證的規劃領域以外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
第十六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依法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並按照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規劃草案編制,並於當年6月30日前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未按照時間進度要求完成規劃草案編制工作的,撤銷編制立項。
第四章審批
第十九條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一)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戰略任務、重大工程情況;
(二)與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情況;
(三)編制規劃履行法定程式情況;
(四)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發展規劃專家委員會,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審議。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專家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審查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區域規劃草案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綜合性較強,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
(二)涉及總體規劃約束性指標的;
(三)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資數額較大的;
(四)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加強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有關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作為績效管理指標設定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由其編制單位組織實施。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實施方案,對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主體,保障規劃的實施。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的年度計畫、階段性計畫、推進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或者專項行動計畫、規劃實施的保障等。
第二十五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預計難以達到規划進度或者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第二十六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七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規劃的主要目標已明顯無法實現的,可以進行修改。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需要修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修改方案,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修改。規劃編制單位在修改過程中應當做好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修改後的規劃草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監察部門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落實重大戰略、重大任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和督促規劃編制單位及時予以整改,必要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控告。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而未編制,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未按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確定的內容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實施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僅適用於武漢市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武漢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與區域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4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50號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與區域規劃立項、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我市發展規劃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獲得了國家、省的高度肯定。率先在全國建立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初審和政府統一發布等制度,先後獲得全國“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創新獎和全省“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優秀獎。目前,我市總體規劃與全國其他城市一樣,已形成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和評估檢查的規範程式,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發展規劃編制計畫,但約束力不夠;有發展規劃編製程序性要求,但把關不嚴;有發展規劃審批發布的要求,但缺乏統籌安排;有發展規劃實施監督措施,但手段不硬等。為促進政府及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更好地管理和引導資源配置,全面正確履行好政府職能,制定《辦法》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等予以規範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對於跨行政區的功能區,如: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辦法》規定,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僅適用於武漢市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專項規劃的編制領域
《辦法》對專項規劃編制的領域,限定為以下九項:
1、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
2、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套用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
3、土地、水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
4、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5、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
6、產業結構調整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
7、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建立開放型經濟體系等有關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任務;
8、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領域;
9、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四、區域規劃的編制領域
《辦法》對區域規劃編制的領域,限定為以下四項:
1、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
2、國家、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確定的各類區域;
3、對全市發展總體布局或者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4、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五、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立項申請時限與申請內容
《辦法》規定,根據實施本級總體規劃和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相關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應包含下列內容:
1、規劃名稱、密級;
2、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3、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及其來源;
4、其他相關事項。
六、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立項增補
《辦法》規定,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增補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對增補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相關單位方可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擬定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正文和編制說明組成。規劃正文包括所規劃領域或者區域的發展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文字應當精煉、通順,篇幅不宜過長。編制說明包括編制規劃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問題的說明,編制過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以及未予採納的重要意見及其理由。
八、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
《辦法》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進行銜接協調;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銜接協調意見。同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銜接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論證與公示
《辦法》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其中,參加專項規劃論證的規劃領域以外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審查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審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戰略任務、重大工程情況;
2、與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情況;
3、編制規劃履行法定程式情況;
4、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十一、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報批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區域規劃草案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1、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綜合性較強,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
2、涉及總體規劃約束性指標的;
3、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資數額較大的;
4、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公布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
十三、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監督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預計難以達到規划進度或者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十四、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修改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規劃的主要目標已明顯無法實現的,可以進行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需要修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修改方案,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修改。規劃編制單位在修改過程中應當做好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修改後的規劃草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十五、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了法律責任處理辦法。《辦法》規定,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而未編制,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未按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確定的內容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實施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我市發展規劃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獲得了國家、省的高度肯定。率先在全國建立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初審和政府統一發布等制度,先後獲得全國“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創新獎和全省“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優秀獎。目前,我市總體規劃與全國其他城市一樣,已形成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和評估檢查的規範程式,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發展規劃編制計畫,但約束力不夠;有發展規劃編製程序性要求,但把關不嚴;有發展規劃審批發布的要求,但缺乏統籌安排;有發展規劃實施監督措施,但手段不硬等。為促進政府及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更好地管理和引導資源配置,全面正確履行好政府職能,制定《辦法》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等予以規範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對於跨行政區的功能區,如: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辦法》規定,武漢新港、武漢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僅適用於武漢市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專項規劃的編制領域
《辦法》對專項規劃編制的領域,限定為以下九項:
1、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
2、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套用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
3、土地、水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
4、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5、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
6、產業結構調整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
7、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建立開放型經濟體系等有關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任務;
8、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領域;
9、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四、區域規劃的編制領域
《辦法》對區域規劃編制的領域,限定為以下四項:
1、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
2、國家、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確定的各類區域;
3、對全市發展總體布局或者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4、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五、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立項申請時限與申請內容
《辦法》規定,根據實施本級總體規劃和上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相關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應包含下列內容:
1、規劃名稱、密級;
2、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3、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及其來源;
4、其他相關事項。
六、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立項增補
《辦法》規定,未納入年度編制計畫,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增補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對增補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相關單位方可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擬定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正文和編制說明組成。規劃正文包括所規劃領域或者區域的發展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文字應當精煉、通順,篇幅不宜過長。編制說明包括編制規劃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問題的說明,編制過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以及未予採納的重要意見及其理由。
八、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
《辦法》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進行銜接協調;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銜接協調意見。同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銜接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九、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論證與公示
《辦法》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其中,參加專項規劃論證的規劃領域以外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批前,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審查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審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戰略任務、重大工程情況;
2、與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協調情況;
3、編制規劃履行法定程式情況;
4、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十一、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的報批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區域規劃草案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1、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綜合性較強,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
2、涉及總體規劃約束性指標的;
3、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資數額較大的;
4、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公布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
十三、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監督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預計難以達到規划進度或者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規劃編制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十四、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修改
《辦法》規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規劃的主要目標已明顯無法實現的,可以進行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需要修改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制訂修改方案,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修改。規劃編制單位在修改過程中應當做好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修改後的規劃草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十五、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了法律責任處理辦法。《辦法》規定,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而未編制,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修改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未按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確定的內容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實施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