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

《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為規範武漢市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etwork in Wuhan
  • 地區:湖北武漢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管網,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內信息網路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地下公共管道網路(包括人井),以及依附於城市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一次性敷設的信息網路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公共管道網路。
第四條本市信息管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信息管網的建設應當與駐地網的建設相銜接,為推動光纖駐地網建設以及語音、數據和視頻三種網路業務的融合,實現各類信息服務的平等接入創造條件。
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市信息管網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管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及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信息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信息管網近期建設規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經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利用現有信息管網設施。
第八條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九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信息管網近期建設規劃和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網建設計畫,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
政府投資的信息管網建設項目應當執行《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和經營,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信息管網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建設信息管網。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時,應當按照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同步建設信息管網。
第十二條信息管網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信息管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信息管網建設工程完工後,應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及規劃驗收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市城建檔案館備案,同時抄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已預埋信息管網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線纜必須敷設在預埋信息管網內。
架空信息線纜權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實施架空信息線纜入地工程。
第十五條對於暫時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線纜及桿架,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確保信息線纜及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對廢棄的信息線纜及桿架,其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六條信息管網建設單位應當為有線電視、電信運營企業和信息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管網使用單位)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服務。
信息管網可採用出租、出售的方式經營,信息管網的出租、出售價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確定。
第十七條已出售的信息管網的日常維護管理由管網使用單位負責,管網使用單位也可委託信息管網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已出租的信息管網的日常維護管理由信息管網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信息管網。
第十九條信息管網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負責日常維護的單位可以先行搶修,同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對可能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造成信息管網損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修復,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照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信息管網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市蔡甸、黃陂、江夏、新洲、東西湖、漢南區範圍內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有關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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