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拆遷
  •  類  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武政[1997]78號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7]78號
【發布日期】1997-08-27
【生效日期】1997-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規劃、土地局擬訂的
《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7日武政〔1997〕78號)
江岸、江漢、橋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規劃、土地局擬訂的《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保障京漢大道建設工程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京漢大道建設工程拆遷範圍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三條拆遷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易地安置;被拆遷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並按戶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積;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單方造價支付有償安置費;按戶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積,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按土建單方造價支付有償安置費。
被拆遷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認定,按《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產權所有人按城市規劃自拆自建,所需資金自籌;產權所有人經濟特別困難的,可由拆遷人酌情給予補償;確需另闢還建地的,由拆遷人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房屋產權所有人與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賃關係不變,僅對原租賃契約作相應修改。
第六條拆遷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予安置補償。拆遷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不予安置,由拆遷人適當給予補償。
第七條拆遷直管住宅用房,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不結算差價。
拆遷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償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屋土建單方造價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差價;償還房屋超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如屬房型設計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築面積以償還房屋商品價的90%結算;對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增加面積部分按償還房屋商品價結算。
第八條拆遷私房,不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一次性給予補償。
安置被拆遷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調換產權形式償還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如屬房型設計上的原因,超過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以土建單方造價結算。
第九條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標準,按《市物價、房地局關於調整武漢市房屋重置價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由於拆遷而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的企事業單位的在冊人員,由拆遷人按該企事業單位拆遷前3個月平均工資和獎金的標準,每人給予6個月的補償。
第十一條由於拆遷而停產、停業的個體工商戶的實際從業人員,由拆遷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給予6個月的補償。
用自有私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有證個體工商戶由於拆遷而停產、停業,由拆遷人提供租賃經營門面,安排生產經營場所,或按其原用於生產經營房屋的面積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二條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遷人自找房屋過渡的,由拆遷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被拆遷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遷房屋原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是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用房的,按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被拆遷房屋是其他非生產經營用房的,按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搬遷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遷人給付300元搬家費;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給付600元。
第十四條拆遷私房,房屋產權所有人放棄產權和安置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價格的兩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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