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商學院圖書館拾遺物品及失物招領管理條例

為加強圖書館讀者管理委員會對拾遺物品及失物招領的管理,維護讀者的權益,踐行圖書館“讀者第一,服務育人”的服務宗旨,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工商學院圖書館拾遺物品及失物招領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武漢工商學院圖書館讀者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11日
  • 隸屬:武漢工商學院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工作人員職責,第三章 保管規定,第四章失物者須知,第五章拾獲者須知,第六章 獎懲規定,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圖書館讀者管理委員會對拾遺物品及失物招領的管理,維護讀者的權益,踐行圖書館“讀者第一,服務育人”的服務宗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圖書館工作人員或讀者(以下簡稱拾獲人)在圖書館內拾獲他人(以下簡稱失主)遺留或遺失的物品,被工作人員收撿的閱覽區占位物品或占用存包櫃物品同樣當作拾遺物品處理。
第三條 館內處理拾遺物品及失物招領的視窗暫設在圖書館二樓讀者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失物招領中心,讀者管理委員會負責拾遺物品的登記、保管、招領和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凡在圖書館範圍內拾獲的物品,拾獲人應立即送交圖書館二樓讀者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失物招領中心。值班人員將與物品拾獲者仔細核對,將拾獲物品的名稱、特徵以及拾獲的時間、地點等作詳細登記。
第五條 從拾獲日期開始計算90天后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品,由本中心上交圖書館,由圖書館進行處理。

第二章工作人員職責

第六條 失物招領中心值班時間為周一到周五,具體時間另行規定。在非值班時間的失物招領信息登記,請通過我們公布的電話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熱忱為您服務。
第七條 值班地點為圖書館二樓讀者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失物招領中心。
第八條 所有成員在工作時必須配戴工作證。
第九條 值班期間,由值班人員對同學們的各種失物信息和招領信息做好記錄,並由前來登記的同學簽字確認。
第十條 根據拾獲物品者意願,失物可由拾獲物品者保留處理權,並自行保管;也可由拾獲物品者將處理權轉移給本中心,並由本中心保管,由中心開具相關證明。對於保留處理權的,中心人員將做好跟蹤工作;對於取得處理權的,在該物品得到處理後,將相關信息告知拾獲該物品者。
第十一條 本中心值班人員對登記情況進行現場對接確認的,應安排雙方進行對接。
第十二條 中心人員於值班工作結束後,將近日登記信息與值班期間的登記信息進行對比整理,發現失物和招領信息相符能實現對接的,應於當天通知相關人員,並協調雙方進行對接。
第十三條 每隔一定時間,對不能實現對接的失物,先根據登記的招領信息和物品特徵,貼出告示,同時發布在“武漢工商學院圖書館讀管會”官方微博上,等待失主前來認領。如能判斷出失主身份的物品,當日值班人員應於登記當日將失物歸還失主。

第三章 保管規定

第十四條 物品儲存前要仔細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 物品分類儲存。對接收的物品分類並編號,用標籤紙將編號貼在失物上,貴重物品、易變質及不易貼標籤的物品須用包裝袋裝好後再貼標籤。
第十六條 應經常檢查物品有無毀壞、變質等,如有類似情況應立即處理並上報。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不得將失物帶回私用。
第十八條 由失物招領中心保管的物品,若出現遺失、損壞的,由圖書館讀者管理委員會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每一件物品的儲存前要填好電子表格,確保做好記錄。

第四章失物者須知

第二十條 如不慎遺失物品,失物者可在本中心登記失物信息,並對登記的遺失物品的詳細情況確認簽字。但必須保證所登記和尋找物品為本人(或委託人)所有,如因冒領或誤領而造成的法律後果由失物者本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如果本中心人員能現場確認此失物已被人拾得並已在本中心登記,我們將辦理對接手續,並協調雙方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如果我們得到與失物相關的信息,我們將及時通知本人,為其實現對接,並協調雙方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如果失物在本中心最近的一次信息發布之時還沒登記,本中心會將失物者的信息及時向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如果失物者未通過本中心與拾獲了失物的人直接聯繫,找回了失物,請及時告知我們相關情況,以便於我們對失物的信息進行了解和本中心信息的整理登記。

第五章拾獲者須知

第二十五條如拾獲他人不慎遺失的物品,可以在本中心填寫拾遺物品登記表。
第二十六條 拾獲者必須保證所招領物品為合法所得。一旦因招領物品的來路問題與失主產生法律糾紛,本中心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拾獲者將失物處理權轉交給本中心的物品,在本中心確認失主後,將直接歸還該物品,並及時通知拾獲者關於該物品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於拾獲者保留處理權的物品,該物品將由拾獲者自行保管。如果能現場確認失主已在本中心登記,我們將為拾獲者實現對接,並協調拾獲者和失主的情況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 如果拾獲的物品在最近的信息發布之時還未進行公布,本中心將會在下次更新時進行公布。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三十條 拾物拾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視狀況口頭獎勵或榮譽證書。其價值貴重者,本中心將呈請館長頒發證書,並公開表揚。
第三十一條 拾物拾金不送招領中心,欲據為己有者,其價值輕微者,交由圖書館老師議處。拾物拾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貴重者,交由學院議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冒領遺失物品的,經查屬實者除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條例,由圖書館讀者管理委員會對表現突出人員進行表揚,對違反規定者其進行批評,屢教不改者,保留將其開除出協會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武漢工商學院圖書館讀者管理委員會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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