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

《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意在為弘揚優良學風,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鼓勵學術創新,建立健全學術評價機制,強化武漢大學學術研究人員的學術誠信意識,有效區分正常的學術探索、學術爭論和學術不端行為,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
  • 適用範圍:武漢大學
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優良學風,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鼓勵學術創新,建立健全學術評價機制,強化武漢大學學術研究人員的學術誠信意識,有效區分正常的學術探索、學術爭論和學術不端行為,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武漢大學師生員工和所有以武漢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各類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術規範;在各類國際學術活動中,應遵守相應的國際規範和慣例。
(一)在進行學術評價時,遵循公正、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
(二)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引用他人成果時應註明出處;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註明轉引出處。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對研究成果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負主要責任。
(四)對於應該經過學術界論證和鑑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條 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一)抄襲與剽竊: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二)偽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或調研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
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為。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對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七)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的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違規問題,受理學術規範問題的舉報,並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六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維護學術道德規範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評估學校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方針和政策,審查並認定有關學術道德行為的事實,仲裁有關學術道德的爭議,並向學校管理部門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二)在發現有悖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或接到相關舉報後,應及時召集會議,討論並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式。
(三)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臨時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該學科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與鑑定。
(四)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權要求學校相關單位(部門)和當事人提供證據,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五)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的結論僅限於學術範疇。具體處分事宜,皆應通過法律或行政程式。
第七條 院系教授委員會為院系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處理機構,必要時成立獨立的臨時工作小組。
第四章 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向被舉報人所在院系教授委員會或直接向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舉報。
(一)院系及獨立二級單位教授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要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式。
查詢報告和調查結論須報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備案。
(二)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在15個工作日內,對於可能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正式委託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教授委員會進行調查,也可以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調查。
(三)參與調查的人員不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存在親屬等密切關係。
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四)正式調查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並於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
必要時,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
(五)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
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後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六)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與處理意見,結果須以無記名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七)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八)在學校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除公開聽證會外,一切程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九條 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 處理方式
1.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人員,學校將視情節情況給予
學術處分和行政處分;引起法律事端並進入法律程式的,學校將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2.對於違反《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學術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並予以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行政處分。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二)行政處分決定須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
(三)被舉報人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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