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旅遊船舶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武寧縣旅遊船舶管理,規範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秩序,保障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水污染防治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江西省水上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制定原因,基本內容,

制定原因

為加強武寧縣旅遊船舶管理,規範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秩序,保障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基本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武寧縣旅遊船舶管理,規範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秩序,保障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水污染防治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江西省水上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武寧縣通航水域內從事經營性旅遊船舶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
第四條旅遊船舶必須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取得《船舶檢驗證書》,併到交通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登記,取得《船舶登記證書》,到公安機關申領船舶戶牌。旅遊船舶駕駛和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船員職務適任證書》。16周歲以上從事水上作業人員,應到公安機關申領船民證。
第五條設立旅遊船舶綜合管理辦公室,由旅遊局牽頭,交通、港航、海事、漁政、環保、工商、公安、安監等部門和機構共同承擔旅遊船舶的日常管理和綜合治理工作,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監督旅遊船舶經營服務質量,組織開展旅遊船舶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檢查,組織和配合處理旅遊船舶相關投訴及安全事故。
第六條武寧旅遊船舶的發展應充分考慮旅遊業的結構布局、遊客容量和開發利用強度。旅遊船舶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旅遊船舶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本著滿足服務需求、促進健康發展、最佳化運力結構的原則,逐步投放運力。
第七條廬山西海武寧水域承載遊客運輸經營的船舶,由縣政府主導的旅遊船務公司負責專營。從事旅遊船舶運輸經營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任何個體不得從事旅遊船舶運輸經營。凡是在遊客運輸航線上運營的船舶,必須統一管理、許可運營,未經許可,不得運營遊客航線。
第八條從事水上旅遊的企業和船舶,必須符合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和《旅遊運營許可證》。
第九條旅遊船舶的經營遵照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十條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格並與旅遊船舶綜合管理辦公室簽訂有償使用契約後,方可申請購置或者建造旅遊船舶。
第十一條新增從事旅遊運輸的20座以上的客船除應當符合一般客船的規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船舶必須保持適航狀態,艙室舒適、整潔、明亮,船體美觀,外觀光亮,護欄、甲板色澤整潔,能為遊客提供安全舒適的活動場所;
(二)鋼製客船船齡不超過20年,增強纖維客船船齡不超過15年;
(三)具有有效的防噪音措施,主客艙噪音小於60分貝;
(四)乘客艙淨空高度不低於2米,每一遊客占用面積不少於0.8平方米,艙室內應鋪設地毯或木地板,設有娛樂活動場所,按乘客定額配足舒適座椅;
(五)配有中央空調,衛生間安裝低噪音抽水馬桶、配備洗臉盆、梳妝鏡,有排風系統;
(六)配置密閉的生活廢棄物回收箱(桶),建立遊船垃圾日常收集上岸工作制度,設定污水集中收集、處理裝置,並預留污水回收管網系統;
(七)配備國家規定的救生、通信報警和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新增從事旅遊運輸的20座以下小型快速客船或遊艇,除應當符合一般客船的規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船舶必須保持適航狀態,艙室舒適、整潔、明亮,船體美觀,外觀光亮,護欄、甲板色澤整潔;
(二)船齡不超過15年;
(三)配置密閉的生活廢棄物回收箱(桶),建立遊船垃圾日常收集上岸工作制度。
(四)配備國家規定的救生、通信報警和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旅遊船舶應當誠信經營,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應張貼或懸掛有乘客定額牌、乘船須知、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諮詢、投訴電話,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第十四條遠程航線的旅遊船舶經旅遊船舶綜合管理辦公室批准,可設有餐廳。餐飲供應,應做到收費合理,明碼標價,飲食衛生,不得損害遊客的利益。
第十五條旅遊船舶必須隨船攜帶《船舶營業運輸證》,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或線路內從事旅遊業務。進出港口須按規定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進出港口簽證或接受檢查,未辦理簽證進出港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第十六條從事旅遊船舶運輸的企業應當有旅遊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須的安全、服務設施,並有明確的旅遊船舶停靠站點和站點停靠協定書。
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應該明確和規範我縣通航水域內的航行航標設定。
第十八條旅遊船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人身保險。
第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水路遊客運輸的,由港航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旅遊部門依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在武寧縣水域內航行的遊船,除遵守水路客運一般管理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縣內旅遊船舶運營活動的水域範圍,為營運證書許可範圍,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範圍。
(二)縣外遊船進入本縣境內必須辦理臨時許可手續,達不到我縣旅遊船舶規範標準的,不得進入我縣通航水域。
第二十一條旅遊船舶經營者必須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統一對外售票,並使用經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票據。
第二十二條旅遊船舶票價實行淡旺季價格,可在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不得以增加服務項目為由變相提高價格,也不得以減少服務項目等不正當手段壓價爭攬業務。
第二十三條旅遊船舶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治安防範措施。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並定期對船舶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帶故障運行。應當與主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所有旅遊船舶必須建立油污、污水、垃圾收集系統。對已投入運營的旅遊船舶,未建立完善的油污、污水、垃圾收集系統的並通過旅遊船舶綜合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審核驗收的,逐步退出水路旅遊客運經營。
第二十五條推行旅遊船舶油改氣工程,規劃建設加氣點。條件具備後,新增旅遊船舶動力,只能使用天然氣、電瓶或太陽能。原有旅遊船舶限期進行油改氣改造。
第二十六條環衛部門應在港區、碼頭設立垃圾資源回收筒,遊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油污和餐飲等各種污水必須定期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並由垃圾資源回收筒出具垃圾回收單,辦理航次簽證時,作為海事簽證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七條單位自備交通船舶(含工作船),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從事營業性旅遊運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的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可以繼續經營。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投入水路運輸的旅遊船舶除船齡按強制報廢年限外,其它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五年內退出旅遊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旅遊船舶發生險情、水上交通事故或導致水域污染事故,船舶經營人及水域經營人應該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並迅速向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對旅遊船舶經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它旅遊船舶經營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從嚴從重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武寧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