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甲凌桂毆傷本管步軍校佘隆阿案

步甲凌桂毆傷本管步軍校佘隆阿案,發生於嘉慶十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步甲凌桂毆傷本管步軍校佘隆阿案
  • 發生地點:江蘇
  • 發生時期 :嘉慶十九年
  • 涉及人物:凌桂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江蘇省某地一個充當步甲當差的罪犯凌桂酒後將本管步軍校佘隆阿打傷。凌桂見狀,心生畏懼,當即鬆手,自行走去。案件發生後,該犯供認不諱。該督撫認為,該犯凌桂先因打死其妻,被判以絞刑,後減流折枷,已屬幸運;之後充當步甲醉後與人鬥毆滋事,經官府斥責不知改悔。現在又乘醉將本管五品官步軍校佘隆阿打傷,雖並無“扶嫌蓄謀”情節,實屬屢次酗酒,怙惡不悛。如果僅依照“軍士毆傷五品長官本例擬流二千里”,實屬輕縱。因此,應將凌桂依照“旗人屢次酗酒滋事怙惡不悛例”,發黑龍江充當苦差,另外該犯前因打死其妻“擬絞緩減”,今又乘醉逞凶毆傷本管官,犯罪情節確實可惡,應將該犯凌桂先在犯案“官廳”前加枷號三個月,以示嚴懲。案情上奏,嘉慶皇帝認為該督撫所判尚不足以示嚴懲,應該將凌桂“著永遠枷號常行,游示九門儆眾”,並命,如步甲內再有怙惡不悛逞凶毆本管官者,即照此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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