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商會

正陽鄭州商會是正陽縣第一家異地商會。正陽商會是在鄭州、開封、洛陽,正陽籍各界人士自己的組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以“團結、聯絡、服務、發展”為宗旨,聯絡和團結在鄭汴洛正陽籍社會各界人士,增進鄉情友情,構建和諧人際關係;維護正陽籍的企業、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在鄭汴洛正陽籍的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溝通當地政府和家鄉政府與企業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為繁榮正陽、鄭州兩縣市經濟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陽商會
  • 地點:鄭州、開封、洛陽
  • 類型:異地商會
  • 職能:為所有會員提供溝通交流平台
商會職能,商會機構,商會章程,

商會職能

商會的職能是為所有會員提供溝通交流平台,增進鄉情友情,促進合作發展;幫助會員協調關係,調節經濟糾紛,為會員提供各種諮詢服務和法律援助,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全面系統的信息服務,力促企業不斷自我提高;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商機;引導會員以各種形式積極參與家鄉建設,傳遞各種政策和經濟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家鄉部門和企業爭取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回歸家鄉投資發展;搭建正陽與鄭州之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平台,為兩地經濟合作、經貿往來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商會機構

商會機構
一.諮詢委員會
1. 主任委員
2. 副主任委員
3. 秘書長
4. 委員
二.理事委員會
1. 會長
2. 常務副會長
3. 副會長
4. 秘書長
5. 常務副秘書長
6. 常務理事
7. 理事
三.商會常設機構
1. 秘書處
2. 信息資源部
3. 會員管理部
4 .法律服務部
5. 企業文化部

商會章程

正陽鄭州商會章程
(2007年10月2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正陽鄭州商會,英文譯名為(Zhengyang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ZYZZ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正陽鄭州商會是在鄭汴洛正陽籍工商業界人士、在鄭汴洛正陽籍黨政軍及各界名流、曾經在正陽工作過的領導同志和熱心正陽鄭州商會建設和工作的非正陽籍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民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和自律性的社會組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聯絡、服務、發展”為宗旨,聯絡和團結在鄭汴洛正陽籍社會各界人士,增進鄉情友情,構建和諧人際關係;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正陽籍的企業、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在鄭汴洛正陽籍的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溝通當地政府、家鄉政府和企業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為繁榮正陽、鄭州兩縣市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根本準則,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在正陽縣民政局登記註冊,在正陽縣工商聯(總商會)的支持和指導下開展各項活動,同時接受鄭州市工商聯、正陽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正陽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任務範圍:
(1)向會員企業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河南省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2)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拓展正陽企業和鄭汴洛正陽籍人士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為所有會員提供溝通交流平台,增進鄉情友情,促進經濟合作。
(3)幫助會員協調關係,調節經濟糾紛,為會員提供各種諮詢服務和法律援助,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當好政府有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
(5)引導會員以各種形式積極參與家鄉建設,傳遞各種政策和經濟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家鄉部門和企業爭取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回歸家鄉投資發展等等。
(6)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7)搭建正陽與鄭州之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平台,為兩地經濟合作、經貿往來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8)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9)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正陽人在鄭州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10)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等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
(11)承辦正陽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由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友好會員組成。在鄭汴洛正陽籍工商業界人士,可以根據情況以個人會員、企業會員或團體會員身份加入;在鄭汴洛正陽籍黨政軍及各界名流、曾經在正陽工作過的領導同志和熱心正陽鄭州商會建設和工作的非正陽籍人士,則可以以友好會員身份加入。
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他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除具有第七條的主體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 承認本會的章程。
⑵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⑶ 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⑷ 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社會影響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討論通過。
(3)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組織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向商會提出批評、建議,對商會進行監督;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享有接受本會援助的權利。會員如遇無法克服的意外困難,可以申請本會予以援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
(3)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及時真實地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6)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一年一次性交納會費,多交不限。
(7)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有益活動。
(8)其它應盡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退會申請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倒閉;個人會員如受刑法處罰且在服刑期間,則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和常務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從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委員會由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理事委員會設理事50人左右,理事協助常務理事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7)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8)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委員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商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在鄭州工作時間較長,並能長駐的;在鄭州和商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 諮詢委員會是支持組織,從友好會員中選舉產生。諮詢委員會設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原則上凡是正陽藉在鄭汴洛工作的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重要部門的科級幹部、曾經在正陽工作過的領導同志全部進入諮詢委員會任職。諮詢委員會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及人事方面的提名建議。
諮詢委員會的職權和條件參照以上條件。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滿三年後,經選舉可以連選連任。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或提前換屆,由會員大會決定。屆中需增補、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會成員,需經理事委員會2/3以上成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商會全面工作,包括組織發展、財務管理和引導戰略發展方向;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依法代表商會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5)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6)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商會副會長按照不同分工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協調處理開展日常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副秘書長。
縣工商聯根據商會及正陽縣工作需要,選派代表既擔任商會諮詢委員會委員,又進入商會理事委員會,並擔任常務副秘書長,指導監督商會日常工作及財政工作;縣工商聯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更換代表。常務副秘書長需到會員企業掛職鍛鍊,一是創新黨政幹部到企業掛職鍛鍊的形式;二是可以更好地實現縣委、縣政府的意圖;三是可以規避商會財務風險;四是可以保證商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管理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設,會計由常務副秘書長兼任,出納由商會秘書長或是由商會理事委員會指定人員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費收取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一切會計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和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正陽縣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正陽縣工商聯組織的換屆審計或離任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對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委員會2/3以上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報請正陽縣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正陽縣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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