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農牧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旗“三農三牧”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健全農牧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
(二)統籌實施鄉村牧區振興戰略,擬訂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落實相關政策,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鄉村牧區治理。牽頭協調實施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和生產環境的改善。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優秀農耕文化、遊牧文化和草原文化的建設。
(三)統籌推進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旗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農牧民承包地管理有關工作,監督耕地使用權流轉,指導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組織實施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負責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負責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指導農牧民籌資籌勞工作。
(四)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組織實施農村牧區特色產業、農畜產品加工業、體閒農牧業發展和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牧區產業扶貧工作。
(五)負責組織制定全旗各類年度科技計畫,提出各類科技計畫的協調,並組織實施和管理。研究全旗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問題,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全旗科技發展,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牧區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牧區建設。
(六)負責擬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農牧業品牌。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組織實施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
(七)負責畜牧業、種植業、漁業、農墾、農牧業機械化等各產業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促進肉類、糧食、奶業、飼草飼料、水產品等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構建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布局。組織實施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推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農牧業發展。
(八)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構建全旗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構建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無公害農畜產品、綠色產品、有機農牧業發展,地理標誌農畜產品相關工作。
(九)負責農牧業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工作。負責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物植物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保護和清潔生產。組織實施設施農牧業、生態循環和節水農牧業以及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十)負責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國家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牧草種子(種苗)、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獸藥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農作物、畜禽、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負責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旗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全旗漁業生產和漁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全旗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漁政檢查執法工作。
(十二)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十三)負責農牧業行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協助有關部門負責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負責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四)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落實扶持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並負責實施。編報部門預算。
(十五)負責擬訂全旗農牧業科研、技術推廣的規劃,組織實施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和產學研協作體系建設。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開展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農村牧區、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負責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牧區振興戰略,深化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牧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牧區建設,推動農牧業全面升級、農村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
2、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1)旗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旗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關於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旗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旗文體旅遊廣電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舶安全監管;旗交通運輸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運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黨務工作;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籌備組織、物資管理、後勤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農牧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
(二)農村牧區社會事業促進股。組織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優秀農耕文化、遊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設。協調推進鄉村牧區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畜牧股。負責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指導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奶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牧業生產統計工作;承擔奶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實施畜牧業保險工作。依法開展草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審核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牧業轉基因生物和外來物種安全。擬訂飼草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開展飼草種子和畜禽良種、凍精、胚胎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飼草種子資源、畜禽遺傳資源、動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飼草料的儲備、調撥。
(四)獸醫股。擬訂動物疫病防控和建議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負責全旗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動物標識和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獸醫行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測工作;承擔組織實施畜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畜產品申報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牧區獸醫的管理工作。
(五)產業化股。負責擬訂農牧業各主導產業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產業化、農畜產品加工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負責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全旗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負責全旗農牧業產業化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協調全旗鄉鎮企業管理工作;掌握全旗產業化經濟信息動態;擬訂休閒農牧業、旅遊農牧業等農村牧區二、三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農牧業產業扶貧工作。
(六)種植業股。負責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協調、組織實施農業保險工作;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負責農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對墾區經濟實施巨觀指導,擬訂墾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經濟體質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墾區社會事務,提出墾區基本建設立項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墾區系統的統計、信息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生產銷售審核及監督管理。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測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申報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和外來物種安全。擬訂農作物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開展農作物良種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子資源,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
(七)農機股。負責擬訂全旗農牧業機械化和設施農牧業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實施農牧機械方面政策,擬訂全旗農牧業機械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全旗農牧機作業規範;承擔農機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及技術推廣、接受消費者投訴,配合工商技術監督局進行農機市場檢查整頓工作。依法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八)財務股。負責承擔全系統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基地建設資金預算管理,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項目有償資津貼回收,負責財務統計、匯總報表和清理局屬債務;上報有關財務計畫、總結等檔案材料。
(九)科技股。負責制訂年度科技計畫,提出各類科技計畫的協調,並組織實施和管理。研究全旗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問題,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全旗科技發展,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牧區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開發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和各類科技示範園區的建設,指導科技園區、基地、科技創業建設工作。指導協調旗蘇木鎮場的科技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搞好科技培訓和科技宣傳工作。
(十)農牧業綜合開發股。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農牧業相關項目的規劃和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