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經界論是要求國家通過強制手段,整理確定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疆界區限,以維護土地所有權的思想主張。經,界劃丈量。界,田溝之類的界線。經界即土地所有權的地理標誌。孟子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將正經界即對土地進行整理、界劃、丈量,作為實現井田制的一項重要準備工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一個“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而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 的理想社會。孟子的這一思想對後世有較大影響。唐中葉後因地籍混亂,人們開始注意私有土地的疆界問題。柳宗元提出“定經界、核名實”(《柳河東集·答元饒州論政理書》)。北宋程顥認為“經界不可不正,井地不可不均,此為治之大本也”(《二程全書·明道文集·論十事札子》)。張載堅持恢復井田制,著重指出“治人先務,未始不以經界為急。”
(《張子全書·行狀》) 孟子的井田方案本身充滿矛盾,不可能實現,而整理地籍對封建地主階級卻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南宋初,有人開始脫離井田方案而專門強調正經界問題。南宋李椿年於紹興十二年 (1142年) 提出“經界不正十害”說:“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 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 六、兵火後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無人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通考·田賦》) 李椿年的正經界主張得到秦檜的支持,在國內推行。後朱熹在漳州、泉州也推行正經界。朱熹認為“經界一事,最為民間莫大之利。”(《朱文公文集·條奏經界狀》) 指出“版籍不正,田稅不均,雖若小事,然實最為公私莫大之害”“蓋貧者無業而有稅”,“富者有業而無稅”,則“公私貧富,俱受其弊”(《朱文公文集·經界申諸司狀》),強調正經界對戶籍管理,特別對政府稅收具有重要的意義。正經界論經朱熹宣揚後被認為是一種可以不與井田制聯繫在一起的土地思想,為後世儒者所樂道。正經界是確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權力的必要前提,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經界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問題。經界不正是早就存在的矛盾。在封建地主經濟前期,豪族地主所侵凌的是官荒土地和小私有農民的土地,這一矛盾並不突出。到兩宋時代,地主階級內部各階層的勢力起了顯著變化,中小地主階層日益成為一股重要的社會力量。此時經界不正的矛盾不僅存在於地主階級與土地小私有農民之間,也存在於大地主階層與中小地主階層之間,並以後者為最激烈。矛盾造成的突出弊害是“產去稅存”,由此又引起封建政府財政收入上的困難。所以,“正經界”得到重視和強調,是地主階級內部各階層的尖銳矛盾以及豪姓大族與封建國家之間矛盾的反映。一定程度上也是地主階級與土地小私有農民之間矛盾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