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行政手續

正式行政手續系指官署為審査案件、準備或作出行政處分以及締結公法契約通常所需要進行的對外發生效力的事項和行為,包括作出行政處分與締結公法契約的行為。按照聯邦德國1976年行政手續法的規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項:(1)當事人提出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或在官署以記入筆錄之方式提出;(2)證人與鑑定人參與行政訴訟活動,證人有陳述證言之義務,鑑定人有為鑑證之義務。

(3)自當事人聽證至正式作成決定之前,應給予當事人對案件表示意見之機會;(4)進行言詞辯論,除手續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的不需言詞辯論者外,一般情況下,官署在作出決定之前都要經過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由辯論主持人主持,一般實行不公開原則。(5)官署應在斟酌全部手續的結果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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