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審計局

歙縣審計局

歙縣審計局是歙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獲得榮譽,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建議。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審計局報告和向縣直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政府部門和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現任領導

葉章來: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
曹胡翠:局長。負責行政全面工作,分管經濟責任審計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外資審計股)、工會、招商引資。
吳文光: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文明創建、脫貧攻堅,意識形態及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聯繫霞坑鎮工作,分管農業農村社保審計股、局機關財務。
汪麗萍:黨組成員、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工作、審計質量和審計信息化建設、內部審計、審計理論研究、計畫生育、婦女工作,分管財政金融審計股。
徐明強:黨組成員、綜合辦公室主任。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機關效能作風建設、信訪、依法行政、綜治、雙擁、殯葬、統戰工作;分管辦公室(信息辦、老幹部工作)、綜合法規股,協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協調落實中心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計信息技術套用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安全、信訪、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機關黨建、紀檢監察、新聞宣傳、精神文明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聯繫特約審計監督員。負責處理縣委審計委員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電子政務工程、網路安全、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縣計算機技術在審計領域套用與推廣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股)
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審計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機關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線索的移送協調。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審計普法教育,承擔審計統計工作。
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對局機關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企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縣(鄉鎮)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責財政審計計畫管理和“同級審”報告起草工作;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中央金融機構在我縣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對國有控股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縣分支機構、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部門授權,負責審計中央、省、市直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情況。
(四)農業農村社保審計股
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外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級政府投資、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擬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有關制度、規定、辦法;負責組織社會協審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並加強監管。
根據市審計局統一部署,開展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審計。
(六)經濟責任審計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組織實施縣直黨政機關、鄉鎮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要求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等工作;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審計程式
(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二)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覆核後,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定簽發。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
(四)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和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五)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七、審計機關的許可權
1、要求報送資料權;2、檢查權;3、調查取證權;4、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5、建議主管部門糾正違法規定權;6、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7、對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處理、處罰權;8、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它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權;9、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權;10、給予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權;11、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觸犯刑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移送權。
八、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過程中的權利
1、要求聽證權;2、申請行政複議權;3、提起行政訴訟權。
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被審計單位對我局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黃山市審計局或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但對區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或按區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不服的,應當向區政府申請複議。
2、被審計單位不服申請複議不受理的裁決或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十、聽證
(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罰款時,被審計單位可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二)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時,有關責任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十一、審計處理的種類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十二、審計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採取其他處罰措施。
十三、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
(一)警告、通報批評、罰款;
(二)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
(三)責令採取補救措施;
(四)登記保存、責令交出有關資料或違法取得的資產;
(五)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款項;
(六)暫時封存帳冊及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會計核算系統;
(七)責令限期執行審計決定或複議決定;
(八)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它行政強制性措施。

獲得榮譽

2012年10月26日,獲得黃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黃山市第十屆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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