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規制,其研究範圍聚焦於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這一問題在歐盟(歐共體)學界與實務界延宕爭議約半世紀,歷久彌新。它既關聯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保障公共經濟利益服務職能的充分與合理履行議題,又涉及政府權力行使的法治性與謙抑性準則。為解決上述問題引發的法律空白與衝突,歐盟(歐共體)學界與實務界基於多元利益平衡的考量維度,逐漸形成較為成熟的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規制理論與裁判標準。近年以來,行政壟斷規製成為我國法治建設優先議題,而行政壟斷通常屬於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類型。基於此,我國應借鑑歐盟模式,釐清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界限,在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構建行政權力謙抑行使機制。
作者簡介
翟巍,男,山東萊州人,1979年生,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經濟法方向),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博士(歐盟反壟斷法方向),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碩士,波蘭克拉科夫雅蓋隆大學法學碩士,華東政法學院法學碩士,上海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理事,《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制發展內刊》編輯,謹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務。主要研究方向為歐盟競爭法、德國法與波蘭法,出版德文專著4部,參與譯著1部,曾系德意志學術研究聯合會(DFG)項目組成員,主持多項課題項目。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規制憲法性基礎
第一節 歐盟經濟憲法概述
第二節 《里斯本條約》對於歐盟經濟憲法與反壟斷法的影響
一、《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歐盟反壟斷法形式變革
二、《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歐盟反壟斷法與經濟憲法內容變革
第二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規制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節 國家限制競爭行為概念界定
一、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內涵界定
二、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具體類型
三、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理論依據
第二節 公共經濟利益服務概念界定
一、公共經濟利益服務內涵界定
二、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關聯概念界定
三、歐盟成員國公共經濟利益服務供給具體模式
四、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歐盟與成員國職權範圍
第三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規制制度
第一節 歐盟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國家干預市場機制的理論依據
一、標準理論內容
二、附屬理論創設原因與法律依據
第二節 基於《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1款的禁止內容
一、基本依據
二、闡釋
三、前提條件
第三節 基於《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2款第1句的例外規定
一、基本依據
二、闡釋4
三、前提條件
第四節 基於《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2款第2句的“例外之例外”規定67
一、損害貿易關係發展
二、歐盟利益
第四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規制裁判標準
第一節 關於《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1款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界定標準
一、關於具有特殊權利的企業的界定標準
二、關於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界定標準
第二節 關於《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2款豁免標準
一、關於特定類型企業的界定標準
二、關於妨礙行為的界定標準
三、關於“例外之例外”的界定標準
第五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國家服務保障行為的聯繫與區別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國家保障行為基本特徵
一、地區行政干預承擔關鍵角色
二、服務供給主體與組織形式呈現多元化趨勢
三、強調保障整體性社會公益服務
四、實現社會歐盟與社會國家的有機統一
五、有限度地實現公共經濟利益服務的歐洲化
第三節 歐盟反壟斷法視域下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所存在問題
一、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履行保障義務行為之間缺乏明晰區分界限
二、歐盟公共利益與成員國公共利益之間缺乏明確分野
三、國家限制競爭行為、國家補助行為與國家限制基本自由行為之間缺乏明確分野
第四節 歐盟反壟斷法視域下現有問題解決路徑
一、明晰與細化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履行保障義務行為界限
二、系統協調歐盟公共利益與成員國公共利益之間衝突
三、明確界定歐盟反壟斷法與歐盟其他部門法的適用範圍
第六章 歐盟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國家補助規制解析
第一節 歐盟國家補助規制核心條款
第二節 歐盟國家補助規制司法實踐
第三節 歐盟“Almunia”國家補助規制制度
一、《委員會關於在公共經濟利益服務供給補償領域適用歐盟補助條款之通告》
二、《委員會關於向接受委託供給公共經濟利益服務特定企業提供補償形式國家補助之<歐盟運作條約>第106條第2款適用之決定》
三、《歐盟關於公共服務供給補償的國家補助框架》
四、《委員會關於在給予公共經濟利益服務供給企業微量補助情形下<歐盟運作條約>第107與108條適用之第360/2012號條例》
五、《委員會關於成員國與公共企業之間財政關係透明化以及關於特定企業內部財政透明化的第2006/111號指令》
第四節 歐盟環保領域國家補助規制機制
第七章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我國行政壟斷的聯繫與區別
第一節 我國行政壟斷概述
一、行政壟斷概念界定
二、行政壟斷表現形式
三、行政壟斷與政府管制區分闡析
四、行政壟斷具體特徵
五、行政壟斷成因
六、行政壟斷危害 164
第二節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我國行政壟斷相似性 165
一、系公權力對於市場競爭機制的介入干預 166
二、通常以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合法性抗辯依據 166
第三節 歐盟國家限制競爭行為與我國行政壟斷差異性 167
一、在行為主體層面具有多元化與一元化的差異 167
二、在行為性質層面具有單一性與多重性的差異 169
三、在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層面各有側重 170
四、在法律責任層面迥然不同 171
第八章 歐盟模式對於完善我國行政壟斷規制的啟示 174
第一節 歐盟模式對我國反壟斷法體系的影響 174
一、反壟斷法法律形式 175
二、反壟斷法適用的權能模式 176
第二節 新歐盟反壟斷法對我國反壟斷法發展的啟示 178
一、明確確立經濟憲法制度的二元化目標 178
二、實現我國反壟斷法次位法立法主體多元化 179
三、制定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專門性反壟斷法次位法規則 179
四、以環境保護作為豁免限制競爭行為的重要參考指標 180
第三節 歐盟模式對於國企改革背景下行政壟斷規制的啟示 181
一、明晰附屬性行政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可規制性 182
二、寬泛界定公共企業概念外延 184
三、明確行政扶持行為一般性反壟斷豁免 185
四、全面革新行政審批制度 186
第四節 採納歐盟模式的潛在危險與相應對策 187
一、反壟斷委員會缺乏有效控制與最佳化機制 187
二、在創設國際反壟斷法談判過程中存在被動參與劣勢 188
第九章 我國行政壟斷與國家經濟政策關係 190
第一節 國家經濟政策的概念界定與表現形式 190
第二節 行政壟斷與國家壟斷關聯與區分 191
一、國家壟斷產生與消解原因 191
二、國家壟斷與行政壟斷存在交融現象 193
三、食鹽業國家壟斷改革實例分析 194
第三節 行政壟斷與國企壟斷關聯與區分 200
一、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國企壟斷原因 201
二、國企分類化改革背景下國有公共企業壟斷表現形式 205
三、行政壟斷與國企壟斷聯繫與區別 210
四、行政壟斷與國企壟斷二元規制 212
五、“破除行政壟斷”與“保障國有資產”的關聯關係 215
第四節 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關聯與區分 218
一、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區別界限 219
二、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區別方式 221
第五節 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衝突與協調 227
一、競爭政策概念界定與功能定位 228
二、產業政策概念界定與功能定位 229
三、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統一 240
第十章 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規制體系構建構想 251
第一節 立法模式層面 252
一、構建完善規範性檔案反壟斷合法審查制度 252
二、確立行政壟斷規制制度的頂層設計構想 258
三、構建完善行政壟斷執法與司法救濟制度 265
第二節 執法模式層面 277
第三節 法律實踐層面 283
一、江都市教育局行政壟斷案 285
二、國家質檢總局行政壟斷案 287
三、“綠壩”行政壟斷案 289
四、廣東省某市政府GPS運營行政壟斷案 291
五、工業鹽行政壟斷案 293
六、電影票價行政壟斷案 296
七、河北省政府過路過橋費歧視案 298
八、雲南盈鼎起訴中石化壟斷案 300
九、廣東省教育廳因指定賽事軟體被訴行政壟斷案 302
十、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307
十一、雲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壟斷案 313
第十一章 上海國資委國企分類化改革背景下公共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319
第一節 構建上海市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反壟斷規制體系的意義 319
一、為實施“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經濟決策清除障礙 321
二、為貫徹“國有資本重點流向公共服務領域”方針提供保障 321
第二節 國資委在公共企業行政壟斷規制領域取得的成績 322
一、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破除公共企業行政壟斷的關鍵舉措 322
二、劃定國資監管重點範圍是規制公共企業行政壟斷的必要前提 323
三、構建公共產品管理體系是行政扶持行為反壟斷豁免制度保障 324
第三節 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反壟斷規制亟待解決的問題 324
一、混合所有制公共企業內在目標衝突導致行政管控定性混亂 324
二、缺乏明晰的公共企業壟斷與行政壟斷區分標準 325
三、缺乏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區分標準 326
第四節 關於完善上海市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反壟斷規制體系建議 327
一、構建混合所有制公共企業內在目標衝突的解決機制 327
二、明晰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與企業壟斷區分標準 328
三、制定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類型清單 329
四、確立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與行政扶持區分標準 329
第十二章 我國鐵路行業行政壟斷規制研究 332
第一節 我國鐵路行業行政壟斷基本特徵 333
一、市場準入壁壘構成行政壟斷主要類型 334
二、國企壟斷具有準行政壟斷性質 336
三、價格監管具有一定行政壟斷色彩 338
四、補貼機制失范構成消解行政壟斷重要障礙 339
第二節 德國鐵路行業行政壟斷規制內容與路徑 341
一、通過路網分離與民營化改革破除行政壟斷 341
二、系統構建政企分開的鐵路監管體系 345
三、施行合理與適度的國家補助標準 346
第三節 借鑑德國模式完善我國鐵路行業行政壟斷規制體系構想 347
一、實施有限度的鐵路行業社會資本準入政策 347
二、嚴格界定鐵路行業經濟與安全監管許可權 349
三、構建鐵路公共經濟利益服務供給保障機制 350
公共經濟利益服務領域行政壟斷規製法(草案稿) 352
結語 359
後記 362
參考文獻 364
中文主要參考文獻 364
外文參考文獻 368
附錄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