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的成員國
歐洲聯盟之28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歐盟商標特點
費用低。只須申請註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保護程式集中化。一件
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享有巴黎公約
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註冊商標,在申請
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註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冊;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商標缺點
1、共同體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共同體28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註冊被駁回。儘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同體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因此,若選用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
2、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商標可能在一年內獲得註冊。然而,只要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註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的時間,通常需2年左右時間。在27個國家中均無異議的情況很少見,因此,共同體商標申請往往在很長時間內不能獲準註冊。
申請所需材料
以法人申請,附《
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複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檔案1份;
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於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填寫申請表1份,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由代理人簽署
列出尋求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商標分類表。
商標註冊委託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託書上籤字蓋章
可註冊的商標
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彩色圖形標記;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三維立體標記;
聲音標記等。
註冊程式
①.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③.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④.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⑤.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⑥.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抗訴。
歐盟商標檢索
由於歐盟商標註冊涵蓋的國家眾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註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註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註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歐盟商標法規
撤銷
1、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註冊商標未按照法律規定連續5年真實使用,都可以向內協局提交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除非能證明有法律允許的特殊原因,該註冊商標將依法被註銷.
2、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註冊商標變成了通用名稱或其使用將誤導公眾,可以向內協局提交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3、在先商標權利人可以基於其在先權利提交申請,要求內協局宣告在後與之衝突的歐共體註冊商標無效。
4、對於發生商標侵權訴訟時,同時提交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註冊無效的申請,歐盟各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無效。
5、對於直接提交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他無效的申請,只有內協局受理,對於內協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歐盟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註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註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 在雙方達成特別協定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範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
續展
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展,續展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