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平行貿易: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與監管法

歐洲平行貿易: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與監管法

《歐洲平行貿易: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與監管法》是201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英]斯托慧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平行貿易: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與監管法
  • 作者:[英]斯托慧斯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6月
  • 頁數:494 頁
  • 定價:7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043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平行進口商是否是自由貿易的關鍵,打破了長期建立的國家壁壘從而惠及大眾?或者,他們只是在一個可疑的“灰色市場”為了自身利益經營,在發明人或商標所有人投資的基礎上不勞而獲最終損害了每個人的利益?平行貿易在法律評論與主流媒體中時而被推崇,時而被妖魔化。正如人們所預料的,真相存在於這兩種極端之間。
商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就會被生產商投放至一個國家的市場。當商品隨後由另一方(即平行貿易商,其或許是最終消費者)轉移至第二個國家,平行貿易便產生了。平行貿易有別於其他行為的特徵就是,生產商並不想要這些特定的商品最後來到該第二個國家。這些商品在那個國家通常被描述為“平行進口商品”或者“灰色市場商品”。後一種稱呼一般被用來暗示,這種貿易儘管並非完全的“黑市”,但也絕不是完全合法。
想要理解歐洲共同體法律如何起作用以允許或限制平行貿易,需要探究一個包括了自由流動方面法律、智慧財產權法、競爭法以及監管法等領域在內的複雜規則體系,這其中既包含私人執行機制,也包含公共執行機制。如果商品是從共同體之外平行進口進來的,規則又會發生變化,而像歐洲經濟區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等產生的義務就需要考慮進來。歐洲已經有在區域基礎上處理這個問題超過40年的經驗,這為在其他法域檢視平行貿易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克里斯托弗·斯托瑟斯(Christopher Stothers)的全面研究對這個難題進行了成功的分析,不僅考慮到共同體的決定,也包括國內決定。

作者簡介

馬樂,1983年4月生,寧夏銀川人,回族。吉林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現任教於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同時任華東政法大學中國自貿區法律研究院貿易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在美國舊金山大學法學院講學,赴澳大利亞昆士蘭科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交流訪學,並曾掛職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助理審判員。
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與智慧財產權法,已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當代法學》等各類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同時在《法制日報》、《上海法治報》等刊物發表評論文章二十餘篇,主持省部級及其他各類橫、縱向課題十餘項,專著《國際智慧財產權貿易中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研究》曾獲上海汽車工業教育基金會優秀著作獎。

圖書目錄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貿易
第二節平行貿易
第三節歐洲共同體
一、基礎術語
二、共同市場
(一)商品自由流動
(二)提供服務的自由
(三)競爭法
(四)稅收
三、執行
(一)歐共體委員會
(二)國內競爭機構
(三)國內法院
(四)歐洲法院
第四節政策爭論
一、自由貿易
二、國內產業
三、市場差異
四、銷售
五、盜版與假冒的風險
六、消費者利益
第五節本書結構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一、存在使用二分法
二、工商業財產權
(一)專利權
(二)著作權
(三)外觀設計權
(四)商標權
(五)原產地名稱和標誌
三、不正當競爭與仿冒
第二節共同體窮竭
一、投放市場
(一)銷售
(二)許可
(三)運輸
(四)被下載商品
二、經過或獲得同意
(一)同意的範圍
(二)強制銷售
(三)第三方銷售
(四)舉證責任
三、契約限制
第三節宣傳
第四節重新包裝
一、禁止重新包裝的一般權利
(一)第28條至第30條
(二)商標指令
(三)更換商標
(四)移除商標
(五)藥品以外的商品
二、重新包裝的必要性
(一)重新包裝的必要性:不同尺寸
(二)重新包裝的必要性:消費者抵制
(三)重貼標籤的必要性
(四)改變商標的必要性
(五)討論
三、產品的原始狀況
四、重新包裝的外觀
五、重新包裝者的識別
六、添加物件及其來源的識別
七、生產商的識別
八、識別標誌
九、通知
十、樣品
第五節阻止進一步商業化的其他理由
一、改變或損害
二、國內權利的差異
三、產品的生產地
四、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之間的差異
五、缺陷產品
六、政府對於產品價格的干預
七、對市場的道德義務
八、對於產品聲譽的損害
九、醫藥產品
十、歐共體擴張過程中的過渡性規定
第六節不能被窮竭的權利
一、傳播權和表演權
二、出租權和出借權
第三章競爭法
第一節第81條:反競爭協定
一、第81條第1款:企業
(一)企業集團
(二)其他子公司
(三)代理商
(四)消費者
二、第81條第1款:協定
(一)縱向協定
(二)單方行為
(三)橫向協定與單方行為
三、第81條第1款:反競爭的目標或效果
(一)出口禁止和進口禁止
(二)獨家經銷協定
(三)選擇性經銷協定
(四)延遲或拒絕供貨
(五)出口產品的更高價格
(六)面對平行進口產品的商品減價
(七)限制保修和售後服務
(八)包裝
(九)智慧財產權與不正當競爭
(十)安全規範
(十一)追蹤平行進口
(十二)協定訴訟
(十三)第三方服務
四、第81條第1款:顯著影響
五、第81條第3款:正當理由
(一)縱向協定
a.生產商或銷售商做出的銷售限制
b.銷售商的購買限制
c.對平行貿易的其他限制
(二)關於汽車的縱向協定
a.生產商或銷售商做出的銷售限制
b.對平行貿易的其他限制
c.產品說明書
d.價格趨同
(三)橫向協定
(四)技術轉讓協定
第二節第82條:濫用支配地位
一、支配地位
二、拒絕供貨
(一)一般的判例法
(二)涉及平行貿易的案例
三、轉售限制
四、濫用監控
五、過高定價或歧視性定價
第三節服務限制
一、集體組織
二、單個企業
第四章監管
第一節配額和進口許可證
一、一般性禁止
二、貿易偏轉
第二節稅收
一、消費稅
二、增值稅(VAT)
三、旅行者
(一)一般原則
(二)限制
a.邊境地區旅遊
b.個人運輸
c.個人使用
(三)礦物油
(四)菸草產品
四、包裹
(一)非商業運送
(二)商業運送
五、機動車輛
(一)新交通工具的增值稅
(二)汽車登記稅
第三節藥品
一、監管框架
二、國內授權產品的平行進口
(一)簡易授權
(二)授權的撤回
(三)其他限制
三、共同體授權產品的平行進口
(一)通知
(二)單一產品名稱以及在產品上加貼商標
四、價格控制
五、資助和報銷
第四節農藥
第五節機動車
第六節貼標籤
第七節不正當競爭與消費者保護
第五章國際方面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
一、《歐共體條約》規定的國際窮竭
二、歐共體立法規定的國際窮竭
(一)初步立法
a.專利
b.商標(第一部分)
c.半導體產品
d.商標(第二部分)
e.電腦程式
f.植物新品種權
g.鄰接權
h.資料庫權
(二)對立法的解釋
a.歐共體委員會
b.國內法院
c.""Silhouette""案
d.""Sebago""案
e.""Davidoff""案
(三)立法的重新考量
a.商標(第三部分)
b.外觀設計權
c.著作權
三、對國際窮竭的研究
(一)英國壟斷與兼併調查委員會
(二)瑞典競爭機構
(三)丹麥部際工作小組
(四)NERA研究
(五)英國貿易和工業特別委員會
(六)愛爾蘭競爭機構
(七)經濟學人智庫
(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四、邊境控制
五、內部執行
六、對內部市場的影響
七、英國的國際窮竭
(一)專利權
(二)著作權
(三)外觀設計權
(四)商標權
a.早期的法律
b.1994年《商標法案》
(五)仿冒行為
第二節競爭法
一、第81條
二、第82條
第三節監管
一、配額與進口許可證
二、稅收
(一)關稅
(二)報復性進口稅收
(三)消費稅和增值稅
(四)旅行者
(五)包裹
a.非商業運送
b.商業運送
三、銷售授權
四、藥品的轉售
(一)藥品價格分層
(二)強制許可
第四節國際條約
一、歐洲經濟區協定
(一)商品自由流動
(二)智慧財產權
(三)競爭
(四)監管
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三、世界貿易組織
(一)商品自由流動
(二)智慧財產權
(三)監管
四、智慧財產權條約
(一)《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判例列表
歐洲共同體立法列表
國內立法列表
條約和公約列表
競爭決定列表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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