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古代奴隸制國家人口政策是歐洲古代奴隸制國家的人口政策基本上都是以鼓勵人口增殖為目標的。早在公元前1700多年漢謨拉比法典就有關於旨在鼓勵早婚和多育的條文。古希臘斯巴達從對外戰爭補充兵源出發,國家政權對人口再生產進行干預,把結婚同生育完全聯繫起來,要求市民承擔結婚義務,禁止獨身,強制生育,獨身要受到歧視和法律制裁。按國家法律規定:每對夫婦至少要生育兩個以上的兒子,生育3個以上男孩的父親可免除服兵役,生育4個男孩的父親,可免除一切應盡的國家義務。古羅馬法律一貫積極鼓勵早婚,古羅馬奴隸主政權很早就設立風紀官來管理結婚和生育工作,對獨身者課以重稅,給多子女者以獎金、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補助金等。
古羅馬帝國為充實兵源,彌補戰爭中人口的損失,採取強制性措施推行人口增殖政策,頒布種種法律:一方面制止逃婚、不婚,反對獨身,嚴格限制不婚者的權利;另一方面,對結婚的和撫養子女的家庭給予獎勵和補助。羅馬奧古斯都時代的土地法規定,羅馬近郊土地只分給已有3~4個子女的市民。公元初羅馬帝國剛剛興起時,其法律規定男女青年到一定年齡應結婚生育,婚後配偶死亡或離異,都應在法定時間內再婚,不準不婚,並規定婚後必須生育法定的一定數目的子女。財產繼承法規定,婚後未能給帝國貢獻子女者,遺產只能繼承十分之一。法律還規定了獎勵措施,獎勵那些為國家增殖人口作出貢獻的青年夫婦。比如在分配掠奪來的土地和委任官職等方面,結婚者比未結婚者,子女多的比子女少的,都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