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英語:EuropeanCharterforRegionalorMinorityLanguages,簡稱ECRML)是一條由歐洲委員會支持下於1992年通過的歐洲條約(CETS148),目的是保護和促進在歐洲的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語言。
憲章僅適用於簽署國的國民傳統上所使用的語言(從而排除近年外來移民所使用的語言),這大大不同於大多數語言或官方語言(從而排除簽署國僅僅關注當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語言的情況)。憲章可能以領土為基礎(國家地區或區域內的國民傳統上所講的方言)或不局限於一個國家內的少數民族語言(例如在歐洲被廣泛使用的意第緒語和羅姆語)。
該語言是一個國家內的地區、省或聯邦單位的官方語言而不是國家的法定語言的的話,便有可能受惠於憲章。另一方面,由於愛爾蘭共和國將愛爾蘭語國家第一官方語言而未能代表該語言簽署憲章。英國基於憲章承認了北愛爾蘭的愛爾蘭語(英語:IrishlanguageinNorthernIreland)。法國雖然沒有簽署憲章,但依然承認其所有本土語言。
憲章規定了簽署國採取大規模和不同的行動來保護和促進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語言。保護情度分兩級:較低層次的保護是所有簽署國必須呈交合資格的語言;較高層次的保護則是簽署國須要宣稱合資格的語言會從高度保護中得益,並至少設立35項行動作保護。
該語言是一個國家內的地區、省或聯邦單位的官方語言而不是國家的法定語言的的話,便有可能受惠於憲章。另一方面,由於愛爾蘭共和國將愛爾蘭語國家第一官方語言而未能代表該語言簽署憲章。英國基於憲章承認了北愛爾蘭的愛爾蘭語(英語:IrishlanguageinNorthernIreland)。法國雖然沒有簽署憲章,但依然承認其所有本土語言。
憲章規定了簽署國採取大規模和不同的行動來保護和促進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語言。保護情度分兩級:較低層次的保護是所有簽署國必須呈交合資格的語言;較高層次的保護則是簽署國須要宣稱合資格的語言會從高度保護中得益,並至少設立35項行動作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