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

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障本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的通知》(食藥監稽〔2014〕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障本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的通知》(食藥監稽〔2014〕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公民個人在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三千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或者在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五千元以上罰款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條 聽證程式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條 聽證程式實行聽證會制度。
第五條 以市局名義作出的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聽證會由市局組織。
第六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聽證主持人由本局負責人指定本局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一般由政策法規科負責人擔任。聽證員可以由主持人從本局聽證員庫中的非本案調查人員選任。聽證員庫由本局各業務科室、稽查支隊業務骨幹組成。聽證設書記員1名,由本局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三)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迴避;
(四)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聽證參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案件聽證人員的組成分以下兩種形式:
(一)認為案情簡單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組成;
(二)認為案情複雜、重大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兩名聽證員和書記員組成。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
第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第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第十三條 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本規定第十條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三)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許可權;
(四)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本局具體承辦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的人員。案審委員會(案審小組)成員和其他參加本案討論、合議,但沒有直接參加本案調查的人員,不屬於案件調查人員。
第十六條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建議,同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 對於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本局的印章。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或者超過期限未提出聽證要求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本局應當受理。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條 本局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本局的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延遲舉行聽證會時間的,經本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遲。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二)宣讀聽證紀律;
(三)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第二十三條 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十四條 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中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
第二十五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聽證調查和辯論結束後,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休會。休會期間,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認為記錄有筆誤的由書記員改動並在改動處用印鑑覆蓋(或者在旁邊簽名確認),屬於漏記的,應當另附紙補充說明,核對無誤後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應當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提出審核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結束後,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七條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鑑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根據聽證情況進行合議。
第三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會合議情況製作《聽證意見書》,送本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二條 市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根據聽證會後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批准:
(一)處罰意見與案審委員會原來討論決定的意見一致的;
(二)處罰意見不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但改變自由裁量的幅度的;
(三)處罰意見認為案審委員會認定的罰款基數計算有誤的。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決定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的;
(二)認為案審委員會的處罰意見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市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情況。
市局製作的《聽證意見書》經市局負責人審批或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後,送案件承辦部門,抄送聽證人員(複印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市局、本局,是指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意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