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王軍

權王軍

權王軍,男,漢族,1961年11月生,陝西澄城人,大學文化程度,法學學士,編審,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陝西省鹹陽市委常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0年6月15日,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權王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王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澄城
  • 出生日期:1961年11月
  • 畢業院校:西北政法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辭去代表,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公開曝光,

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在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取得法學學士學位;
1984年07月——1992年04月,先後任陝西省女子監獄教育科幹事、科員;
1992年04月——1993年12月,任陝西省監察廳《監察》雜誌編輯部副主任科員;
1993年12月——1998年07月,先後享受陝西省紀委、監察廳《黨風與廉政》雜誌社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待遇;
1998年07月——2000年08月,享受陝西省紀委、監察廳《黨風與廉政》雜誌社副處級待遇;
2000年08月——2000年10月,任陝西省紀委、監察廳《黨風與廉政》雜誌社副主編;
2000年10月——2004年07月,任陝西省紀委、監察廳《黨風與廉政》雜誌社副主編(正處級);
2004年07月——2008年06月,任陝西省紀委、監察廳執法監察室副主任(正處級);
2008年06月——2011年12月,任陝西省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廳級巡視專員;
2011年12月——2015年08月,任楊凌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
2015年08月——2017年12月,任鹹陽市委常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2017年12月——2019年05月,任鹹陽市委常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第十三屆陝西省紀委委員,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鹹陽市第八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3月17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訊息:鹹陽市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權王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5月13日,鹹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接受權王軍辭去鹹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

辭去代表

2019年5月13日,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彬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接受了權王軍辭去鹹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鹹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權王軍鹹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9年9月24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鹹陽市委原常委、市紀委原書記、市監委原主任權王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權王軍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政治品行惡劣,以極端方式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不組織理論中心組學習;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不如實填寫個人檔案資料,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權交易、權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為涉黑涉惡人員提供保護;違反工作紀律,泄露審查調查案情,違規處置案件線索;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權王軍身為紀檢監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背棄黨的宗旨,喪失理想信念,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演化為個人攫取私利、滿足私慾、打擊報復他人的工具,嚴重玷污了紀檢監察幹部形象,損害了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公信力,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肆無忌憚、不知敬畏,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陝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陝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權王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陝西省鹹陽市委原常委、紀委原書記、監委原主任權王軍(副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由陝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安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對權王軍做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陝西省鹹陽市委原常委、市紀委原書記、市監委原主任權王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康市人民檢察院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權王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安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權王軍利用擔任陝西省省委巡視組副組長、楊凌示範區紀工委書記、鹹陽市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權王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差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權王軍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權王軍夥同他人持槍多次非法狩獵,情節嚴重;被告人權王軍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枝和非軍用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0年6月15日,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陝西省鹹陽市委原常委、紀委原書記、監委原主任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權王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權王軍在擔任省委巡視組副組長、楊凌示範區紀工委書記、鹹陽市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工程承攬、土地審批、企業經營、涉及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721.83765萬元;被告人權王軍個人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2930.463642萬元;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夥同他人多次持槍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狩獵;非法持有槍枝、彈藥。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權王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以及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權王軍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權王軍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權王軍夥同他人多次持槍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權王軍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枝、彈藥,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權王軍在調查審查階段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該部分可認定為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曝光

陝西省鹹陽市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權王軍為涉黑涉惡犯罪人員提供保護問題。2016年至2018年,權王軍在擔任鹹陽市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干預公安機關有關案件辦理,為多名涉黑涉惡犯罪人員提供保護。2018年8月,鹹陽市武功縣公安局對以吳領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人員予以拘留,權王軍多次要求鹹陽市公安局相關領導釋放吳領會或降格處理。涉惡犯罪人員張某某,因涉嫌非法放貸、非法拘禁犯罪被鹹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經權王軍協調,該案一直擱置。此外,權王軍還利用職權,為涉惡犯罪人員李峰(2019年5月因開設賭場罪被逮捕)等人爭奪興平市某大廈產權提供幫助。權王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9月,權王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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