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格:社會成員或組織的行事資格。政治學核心範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格
- 外文名:right(s)
- 權格:行事資格。政治學核心範疇。
權格(通稱“權利”,簡稱“權”)是社會成員或組織在社會中可做什麼的資格。
在漢語中,“權力”與“權利”同音,因而,在語音形式上難以區分,且常常由此引起表達和理解上的困難;紙轎去謎故本詞條創建者建議:根據“權再霸利”的“行事資格”涵義,將“權利”改稱為(或將“right(s)”改譯為)“權格”,以便在語音形式上與“權力”相區別,從而排除上述困難。局鴉燥
權格的基本類型:
一、管理權與非管理權(管理是安排與調控事物使之達到一定目標的活動):
1.1 管理權(格):是個體、組織或職位所具有的對事物(生命個體、群體、器具及其行為和相關資源等)的安排與調控資格。
1.2 非管理權(格):行為主體(個體、群體或組織)所具有的管理權以外的其他權格(如據有權、使用權、被管理或被服務權、權格平等權等)。
二、公權與私權
2.1 公權:公共管理機構(在國家社會中主要指政府)的社會管理權格。
2.2 私權:個體或群體的任何權格(廣義)或涉己權格(中狹義)。
2.2.1 廣義私權:個體或群體的所有(涉己與涉他或涉公)權格。
2.2.2 中義私權:個體或群體的涉己權格=行事自主權=自由權。
2.2.3 狹義私權危艱擔:個體的涉己權格。
三、人權與公民權:
3.1 人權:無論在何種社會形態中,任何(性別、年齡、身份的)人人人生而具有的行事權格,也稱天賦人權。
3.2 公民權:在國家(形式的)社會中擁有公民身份元洪茅鍵的成年人所具有的行事權格。
四、管理權(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權力”,可簡稱“管權”)的類型:
4.1 強制性管里權與非強制性管權(“權力”與“權威”):
4.1.0(包括強制性與非強制性管權在內的)廣義管權是基於獎懲、交易、酷院盼感召等(各種煮趨棗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影響手段)的管理權格。
4.1.1 強制性管權:即狹義的“權力”(power):是基於獎懲等強制性手段的管理權格。
4.1.2 非強制性管權:即“權威”(authority):是基於感召的非強制性管理權格;換而言之:權威是由威信產生的他者自覺自愿遵從的感召性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