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契、記名證券等持有人賦子自由處分權的憑證。在舊中國,凡以地契、記名有價證券、提單、棧單、銀行記名存單等充當保證金或抵押品時,均須由保證金或抵押品的提供人出具權柄單,申明持有人在必要時得自由處分前項物品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