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第一部系統和全面研究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學術專著,作者以中國的問題、世界的視角,對中國近年來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若干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如針對《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修改中引起強烈爭議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及實踐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能否適用調解或和解及程式原則、環保部門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參與程式的有效銜接等諸多程式難題。
基本介紹
- 書名: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式研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58719
- 作者:孫洪坤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5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式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孫洪坤 安徽亳州人,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博士生,安徽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全國檢察理論研究特邀專家,浙江省重點學科方向負責人。
主持承擔浙江省、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多項課題,出版個人專著《程式與法治》、《刑事訴訟法的時代精神》、《司法民主、公平正義與法官制度》等,在《現代法學》、《政法論壇》、《法律科學》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其中有五項獲得省部級優秀社會科學成果獎。
主持承擔浙江省、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多項課題,出版個人專著《程式與法治》、《刑事訴訟法的時代精神》、《司法民主、公平正義與法官制度》等,在《現代法學》、《政法論壇》、《法律科學》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其中有五項獲得省部級優秀社會科學成果獎。
圖書目錄
導言
上篇總論
第一章對調研問卷及訪談材料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主要特點
(一)檢察官在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作用
(二)當事人及民眾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認知與心理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具體路徑
(五)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的權力濫用與程式異化現象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具體阻礙因素
(一)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二)與環保機關行政執法、證據資格的銜接不暢
(三)取證難度、鑑定資格成環境公益訴訟攔路虎
(四)法院的保守減緩公益訴訟前進步伐
(五)污染企業實力雄厚,利益牽扯複雜使環境公益訴訟承受壓力
三、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建議
(一)放寬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二)暢通檢察機關司法與行政機關執法的銜接渠道
(三)依靠黨委、政府成立或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辦公室,整合各方力量
(四)完善相關公益訴訟程式體系
(五)轉變環境倫理觀、提高環保意識、合法維權意識
第二章檢察機關如何參與環境公益訴訟
一、引言
二、實證考察: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
(一)檢察官在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作用
(二)當事人及民眾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認知與心理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具體路徑
(五)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的權力濫用與程式異化現象
三、掣肘之錨: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與困境
(一)法律授權不明,原告資格受限
(二)司法執法聯動,證據銜接不暢
(三)證據保存困難,鑑定資質缺失
(四)司法制度保守,延緩公益訴訟
(五)起訴對象強勁,利益牽扯複雜
四、主導之舵: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出路與突破
(一)放寬主體資格,維護公益權利
(二)執法司法銜接,助推公益訴訟
(三)轉變考核機制,整合公益力量
(四)完善相關程式,規範公益訴訟
(五)重塑環境倫理,培育生態價值
第三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雙重觀察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觀察
(一)原告資格的法律障礙
(二)能否適用調解的爭議
(三)訴訟請求和判決結果的協調難題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選擇
(一)檢察機關採用“刑附民”方式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二)檢察機關採用支持起訴方式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一)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現代當事人理論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本土資源
四、《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完善
(一)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的規定
(二)完善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規定
(三)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程式的規定
第四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理論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政治哲學基礎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法理學基礎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人性和倫理學基礎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經濟學基礎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現實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實踐探索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創新社會管理模式
(三)促進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最佳化配置
(四)社會轉型期環境價值觀和倫理觀的重塑
第五章域外經驗及其借鑑
一、西方國家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立法
(一)概念透析
(二)美國環境公民訴訟中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概況
(三)加拿大
(四)俄羅斯
(五)歐盟
二、西方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
(一)《綜合環境影響賠償責任法》下的公民訴訟條款:披著狼皮的羊
(二)在《清潔空氣法》下的公民訴訟:普遍代表未受傷的私人檢察總長
(三)普通法排除與公民訴訟:社會團體在失去它們的地位
(四)其他學者對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作用中的觀點
三、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借鑑與啟示
啟示一:西方國家環境公益訴訟模式選擇在於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的繼承
啟示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有其合理性
啟示三:在中國建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必須首先 決相關問題
啟示四:在我國建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要實現制度創新
下篇分論
第六章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衝突與協調
一、相關概念解析
(一)訴權和環境受害人訴權
(二)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
二、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衝突
(一)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的特殊性引發的衝突
(二)訴訟結果引發的衝突
(三)訴權行使時間上的衝突
三、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協調
(一)明確環境公訴的案件範圍
(二)設定檢察機關與環境受害人就各自訴權行使的協商程式
(三)作為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在同一訴訟程式中 進行審理
(四)訴訟結果承擔的協調
(五)檢察機關與環境受害人不同時行使訴權時的協調
第七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與環保部門執法的銜接程式
一、對檢察機關和環保執法部門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定位
二、檢察機關定位於主導地位的原因
三、案件銜接程式的實質標準與形式標準
(一)實質標準
(二)形式標準
四、案件銜接程式的制度設計
(一)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強聯繫與溝通
(二)實現證據銜接,保障公益訴訟有據可依
(三)確立檢察機關對環境執法機關的檢察監督權
(四)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移送程式和制度
(五)法律責任
……
第八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第九章 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第十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支持起訴制度
第十一章環境污染群體性糾紛的程式解決機制
第十二章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模式構建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上篇總論
第一章對調研問卷及訪談材料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主要特點
(一)檢察官在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作用
(二)當事人及民眾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認知與心理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具體路徑
(五)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的權力濫用與程式異化現象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具體阻礙因素
(一)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二)與環保機關行政執法、證據資格的銜接不暢
(三)取證難度、鑑定資格成環境公益訴訟攔路虎
(四)法院的保守減緩公益訴訟前進步伐
(五)污染企業實力雄厚,利益牽扯複雜使環境公益訴訟承受壓力
三、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建議
(一)放寬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二)暢通檢察機關司法與行政機關執法的銜接渠道
(三)依靠黨委、政府成立或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辦公室,整合各方力量
(四)完善相關公益訴訟程式體系
(五)轉變環境倫理觀、提高環保意識、合法維權意識
第二章檢察機關如何參與環境公益訴訟
一、引言
二、實證考察: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
(一)檢察官在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作用
(二)當事人及民眾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認知與心理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具體路徑
(五)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的權力濫用與程式異化現象
三、掣肘之錨: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與困境
(一)法律授權不明,原告資格受限
(二)司法執法聯動,證據銜接不暢
(三)證據保存困難,鑑定資質缺失
(四)司法制度保守,延緩公益訴訟
(五)起訴對象強勁,利益牽扯複雜
四、主導之舵: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出路與突破
(一)放寬主體資格,維護公益權利
(二)執法司法銜接,助推公益訴訟
(三)轉變考核機制,整合公益力量
(四)完善相關程式,規範公益訴訟
(五)重塑環境倫理,培育生態價值
第三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雙重觀察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觀察
(一)原告資格的法律障礙
(二)能否適用調解的爭議
(三)訴訟請求和判決結果的協調難題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選擇
(一)檢察機關採用“刑附民”方式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二)檢察機關採用支持起訴方式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分析
(一)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現代當事人理論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本土資源
四、《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完善
(一)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的規定
(二)完善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規定
(三)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程式的規定
第四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理論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政治哲學基礎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法理學基礎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人性和倫理學基礎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經濟學基礎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現實價值基礎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實踐探索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創新社會管理模式
(三)促進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最佳化配置
(四)社會轉型期環境價值觀和倫理觀的重塑
第五章域外經驗及其借鑑
一、西方國家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立法
(一)概念透析
(二)美國環境公民訴訟中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概況
(三)加拿大
(四)俄羅斯
(五)歐盟
二、西方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
(一)《綜合環境影響賠償責任法》下的公民訴訟條款:披著狼皮的羊
(二)在《清潔空氣法》下的公民訴訟:普遍代表未受傷的私人檢察總長
(三)普通法排除與公民訴訟:社會團體在失去它們的地位
(四)其他學者對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作用中的觀點
三、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借鑑與啟示
啟示一:西方國家環境公益訴訟模式選擇在於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的繼承
啟示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有其合理性
啟示三:在中國建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必須首先 決相關問題
啟示四:在我國建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要實現制度創新
下篇分論
第六章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衝突與協調
一、相關概念解析
(一)訴權和環境受害人訴權
(二)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
二、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衝突
(一)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的特殊性引發的衝突
(二)訴訟結果引發的衝突
(三)訴權行使時間上的衝突
三、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權與環境受害人訴權的協調
(一)明確環境公訴的案件範圍
(二)設定檢察機關與環境受害人就各自訴權行使的協商程式
(三)作為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在同一訴訟程式中 進行審理
(四)訴訟結果承擔的協調
(五)檢察機關與環境受害人不同時行使訴權時的協調
第七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與環保部門執法的銜接程式
一、對檢察機關和環保執法部門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定位
二、檢察機關定位於主導地位的原因
三、案件銜接程式的實質標準與形式標準
(一)實質標準
(二)形式標準
四、案件銜接程式的制度設計
(一)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強聯繫與溝通
(二)實現證據銜接,保障公益訴訟有據可依
(三)確立檢察機關對環境執法機關的檢察監督權
(四)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移送程式和制度
(五)法律責任
……
第八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第九章 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第十章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支持起訴制度
第十一章環境污染群體性糾紛的程式解決機制
第十二章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模式構建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