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實務培訓系列教材: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教程

檢察實務培訓系列教材: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教程

《檢察實務培訓系列教材: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教程》編寫了包括偵查、公訴、貪污賄賂犯罪偵查、瀆職侵權犯罪偵查、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刑事申訴檢察、職務發最預防八個分冊。培訓教材資料建設是檢察教育培訓工作一項極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和檢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基本介紹

  • 書名:檢察實務培訓系列教材: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教程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286頁
  • 開本:32
  • 作者:王國宏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定價:32.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檢察實務培訓系列教材:民事行政檢察案例教程》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民事行政檢察概述
第一節民事行政檢察的概念、特點及歷史發展
一、民事行政檢察的概念
二、民事行政檢察的特點
三、從我國的立法規定,看檢察機關民行檢察監督
的簡要發展
第二節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民行裁判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進行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
二、開展違法行為調查,發現、移送職務犯罪和其他犯罪案件線索
三、在做好辦案工作的同時,開展息訴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一節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來源
一、案件來源的一般含義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具體來源
第二節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管轄
一、同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管轄權
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管轄權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管轄權
第三節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受理條件和受理流程
一、形式審查的部門
一、抗訴案件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
三、受理的流程
第四節申請抗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或者收養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終止審查、不提請抗訴、不抗訴決定、不提出(提請)檢察建議等決定不服,再次向該院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立案
第一節立案的條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節立案的程式
一、概述
二、立案的具體流程
第四章審查
第一節事實和證據審查
一、概述
二、單一證據的審查
三、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
四、舉證責任分配的審查
第二節法律關係審查
一、概述
二、法律關係審查
三、法律關係主體的審查
第三節適用法律審查
一、概述
二、不同位階法律適用錯誤
第四節審判程式審查和檢察官調查取證
一、審判程式審查概述
二、檢察官調查取證概述
第五節公開審查
一、公開審查機制的意義
二、公開審查機制的基本內容
三、公開審查機制在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提請抗訴和抗訴
第一節提請抗訴和抗訴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一、提請抗訴和抗訴的概念
二、提請抗訴和抗訴的法律特徵
第二節民事申訴案件的抗訴條件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三節行政申訴案件的抗訴條件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再審檢察建議
第七章不提請抗訴、不抗訴和終止審查
第八章再審出庭
第九章息訴和解
第十章民事執行檢察監督
第十一章督促起訴
第十二章支持起訴
第十三章公益訴訟

文摘

著作權頁:
(一)當事人申訴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中訴
1.當事人申訴當事人申訴,是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主要來源。案件當事人是具體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享有人或者義務承受人,法院的判決、裁定對他們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錯誤判決、裁定的損害,他們就會自己向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當事人的範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確定。一般應當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抗訴程式中的抗訴人、被抗訴人、原審當事人等。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可以代理當事人進行申訴。當事人申訴,應當提出申訴狀,寫明不服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法院、案號,寫明不服的理由和根據,提出申訴的請求,同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支持其申訴請求的證據。
(案例)
段某某因與申某、李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一案,不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某市法民終字第586號民事判決,向某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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