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與域外借鑑

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與域外借鑑

2011年王玄瑋編著圖書。《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與域外借鑑》圍繞“如何完善中國檢察制度”這一主題展開,研究針對的是中國“當下”和“此在”的法治實踐問題。反映了作者較好的普通法功底。玄瑋曾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學習一年,獲得普通法碩士學位。讀博期間,又赴香港進行了為期半年的普通法判例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與域外借鑑
  • 定價:35.00元
  • 作者:王玄瑋
  • 出版日期:2011-12
  • ISBN:97875102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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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與域外借鑑》圍繞“如何完善中國檢察制度”這一主題展開,研究針對的是中國“當下”和“此在”的法治實踐問題。反映了作者較好的普通法功底。玄瑋曾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學習一年,獲得普通法碩士學位。讀博期間,又赴香港進行了為期半年的普通法判例研究。

作者簡介

王玄瑋,1975年生,雲南洱源人,白族。現為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檢察基礎理論專業委員會理事、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雲南大學法學學士(1995)、法學碩士(1998),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2007),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2008級)。曾在《讀書》、《政治與法律》、《人民檢察》、《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30餘篇,曾獲第三屆全國民事行政檢察理論研討會二等獎、2009年度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2010年被清華大學授予第十五屆研究生十大“學術新秀”提名獎。主要研究方向:憲法學、港澳基本法、檢察理論與檢察制度。

目錄

自序:檢察人的精神家園
上篇檢察制度的中國視角
檢察權:中國憲法中的“最小危險部門”——基於檢察權運行特點的分析
論檢察權對行政權的監督
違憲檢察論——檢察機關啟動違憲審查程式的初步探討
檢察機關“一般監督權”的憲政價值與當代重構
中國司法如何走向統一——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構想
涉檢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研究
內地檢察機關與香港的偵查協助研究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民事檢察工作的積極影響
民事抗訴案件再審審級研究
民事檢察制度若干理論問題辨析
“人世”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What C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Do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
下篇檢察制度的域外借鑑
美國獨立檢察官制度之鏡鑒
國家轉型期俄羅斯的檢察改革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之啟示——兼與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比較
獨立檢控權與司法審查的關係變遷——普通法的發展對香港特區《基本法》條文解釋的影響
司法能在多大程度上過問政治
香港司法視野中的內地民事抗訴制度
特色鮮明的澳門司法制度
越南民事檢察制度述評
馬來西亞司法制度探略
高等法院:香港司法制度的縮影
香港2007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見聞
香港廉政公署透視
後記

文摘

第四步,運用法院的權力。判決前文已經闡述,對於檢控權的行使是否超出《基本法》的限制有賴於法院的解釋。現在,法院的權力已經確定,接下來就應該對檢控權的界限作出解釋。夏正民法官列舉了三種情形:(1)如果律政司長行使檢察權時沒有獨立地考慮檢控理據,而是服從於政治指示,那么他的決定就超出了權力範圍(判詞第71段);(2)如果律政司長惡意行使權力,例如檢控官員收受賄賂後惡意提出檢控,那么他的決定也超出了權力範圍(判詞第72段);(3)對律政司長裁量權的僵化的束縛將超出律政司長的憲制權力,諸如拒絕對成文法規定可以進行檢控的某類具體犯罪提出檢控,這樣的行為會削弱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憲制功能(判詞第73段)。除這三種外,也可能還有其他例外情形,但有多少種情形並不是本案的關鍵。關鍵是根據《基本法》,律政司長掌控刑事檢察的權力要接受司法覆核的約束(the Secretary's control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is amena—ble to judicial review)。
最後一步,明確法院司法覆核權力的運用尺度。夏正民法官說:“本席有必要強調,司法覆核的救濟只可以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給予。正如樞密院在Sharma v.Brown—Antoine&Others一案中所說的,這是一種極其例外的救濟方式。”這最後一步的作用也不可忽視,一方面,它重申本案的判決結果與樞密院的重要判例是一脈相承的,不是香港法官的獨創;另一方面,它強調法院還是要尊重律政司長掌管刑事檢控權的獨立性,不能將律政司長的角色視同為普通的行政官員,法院在對檢控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時必須非常謹慎。這樣一來,律政司和香港政府也比較容易接受本案的判決。
就這樣,夏正民法官完成了整個裁判說理的過程,以嫻熟的司法技藝對《基本法》第63條規定的獨立檢控權作出了新的解釋。
本案的最終結果是,法庭經審查認為檢控決定並未違背律政司公布的檢控政策,故駁回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請求。雖然在實體上,律政司長的檢控決定並未被法庭推翻,但本案的重要意義顯然並不在於此。本案宣判以後,雖然律政司長對刑事檢控的掌管仍然是獨立的,但這種權力在性質上已經悄然地從“原則上不受司法覆核”變化為“要接受司法覆核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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