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處置辦法

檔案處置辦法

中國共產黨 中央機關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為適應地下鬥爭需要, 於1931年制定的關於檔案管理 的指導性檔案。瞿秋白起草,經當時擔任中共中央軍委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兼管中央秘密工作委員會的周恩來批准試行。原件現存中央檔案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檔案處置辦法
  • 制定:1931年
  • 起草:瞿秋白
  • 批准:周恩來
正文,

正文

全文共 7條。第一、二、三、六條規定了檔案分類整理、編目的原則與方法。其中規定中央檔案分為 4大類:最高機關決議及指示,對外宣言、告民眾書等,中央政治局記錄及常委重要問題記錄,中央決議案及通告、宣傳大綱和黨員個人致中央的重要信件。4 類之下再按政治蘇維埃組織、宣傳、婦女軍事農民(土地)、職工、青年、黨內問題等分成小類。中央檔案與地方檔案、軍隊檔案和蘇維埃政權檔案分開整理,地方檔案按地區分大類,每一省為一類,省內檔案按內容性質分項目。各類檔案依時間順序,分別編類號和目錄。第四、七條規定了檔案留存、銷毀辦法,要求對原件已散失而登載於報刊上的宣言、告民眾書等重要檔案“須努力收集”,對“事務性質”、“絕無內容”的檔案均予銷毀。第五條規定了資料的收集、保管問題,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機關報刊,“必須盡力保存一全份,並須另置一妥當的地方”。《辦法》的最後有1 條“總注”:“如可能,當然最理想的是每種二份,一份存閱(備調閱, 即歸還),一份入庫,備交將來(我們天下)之黨史委員會。”其中所指的“庫”即中央文庫
該《辦法》對中國共產黨的文書檔案工作有很大影響,使之保存了大量珍貴的黨史文獻資料,其基本思想、原則和方法至今仍有指導意義。《檔案工作》1961年第4期首次公布了它的影印件(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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