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

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

《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我部制定了《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3日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投產的,從事工程機械、工具機工具、重型機械、石化通用機械、內燃機、電工電器、農業機械、機械基礎件、文化辦公設備等機電產品再製造的獨立法人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檔案,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本規範條件中的再製造是指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對舊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再製造產品性能和質量達到或超過原型新品的生產過程,再製造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節能、環保等強制性標準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範化設計要求。
  (二)企業不得位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濕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若土地為租用,契約期限不少於10年)。
  (四)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履約能力,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
  (五)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的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三、再製造能力
  (一)企業應配備再製造相關的生產和檢驗檢測設備,具備拆解清洗、無損探傷、檢測評估、加工集成、性能檢驗檢測等能力。鼓勵套用智慧型化、數位化裝備,採用節能、環保、高效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開展再製造。
  (二)企業應制定規範、完整的質量檢驗標準,在舊件入廠、生產過程、產品出廠等各環節關鍵控制點開展質量檢測。   
(三)企業應具有開展再製造工藝技術研究的團隊,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每年研發費用應不低於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3%。鼓勵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獨立或聯合建設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創新中心等研發平台。
  (五)企業應具有與再製造相關的技術專利或取得技術專利授權,且三年內未出現過侵權行為。
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加強再製造生產管理,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二)企業應具有合法合規可持續的舊件來源,建立舊件管理制度,鼓勵與原型新品生產企業和專業化回收拆解企業開展合作。
  (三)企業應建立再製造產品生產管理台賬,具有完整的產品圖樣、工藝檔案、產品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檔案,相關記錄可追溯、可查詢。
  (四)企業應在再製造產品顯著位置標識其為再製造產品。
  (五)企業應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等設施。
五、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等排放,以及噪聲與振動控制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
  (二)企業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三)企業生產的再製造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不得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四)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
六、售後服務和職業教育
  (一)企業應建有完善的再製造產品售後服務體系,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並提供不低於原型新品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等。
  (二)企業應在產品或隨附檔案中標明包括再製造企業名稱(委託加工的需標明受委託企業信息)、地址,以及再製造產品的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和執行標準等信息。
  (三)企業應結合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特點,開展管理、技術、技能、安全生產、售後服務等方面的人員培訓,並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
  (四)企業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及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持證上崗。
七、監督管理
  (一)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並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2.企業根據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公告。申請企業需編制《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同一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時一併提交。集團公司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單獨申請。
  4.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的申請,並按本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格式見附屬檔案1),將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5.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業的動態管理
  1.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按照本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屬檔案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將審核意見及匯總的本地區《年度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規範條件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3.已公告企業應在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及其他與本規範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在發生變化1年內完成整改升級,並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驗收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予以公告。
  4.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不能保持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3)報送的相關材料或生產經營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等事故,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因上述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範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應提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5.支持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規範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八、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二)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機電產品再製造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本規範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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