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輛占用費

機車車輛占用費是在分類定率、合理負擔、適當考慮各鐵路局客觀條件的基礎上,在各鐵路局上交55%建設資金的利潤中繳納的一項費用。為使鐵路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經濟效益掛鈎,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應實行固定資產有償占用。首先,從1987年1月1日起,對機車車輛固定資產徵收占用費。徵收占用費的原則是:分類定率、合理負擔,適當考慮各局客觀條件差異。機車車輛占用費在各鐵路局上交55%建設資金後的利潤中繳納。

按現行制度規定的機車車輛占用費徵收辦法的主要內容是:(1) 收費範圍包括客車、貨車和機車。因各局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同類機車的月產量不同,使經濟效益差異較大。為使各局合理負擔,對貨運機車占用費率按各局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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