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二孩生育證辦理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1、《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生育行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
2、符合《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申請生育二孩的育齡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生育證》。
申請辦理二孩生育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②雙方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③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證明;
④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⑤具有省《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4、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