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變數理論

模式變數理論是美國帕森斯關於研究社會行為的模式變化的理論。認為人的行動總會遇到規範模式與阻礙條件之間的衝突,如果把社會行為看成一個過程,則這個過程就是在規範準則所允許的範圍內,克服阻礙條件而貫徹規範的過程。行為的模式包括一個或多個行動者對他人的行為取向,這種取向是一種關係,是由行動者和他的行動所達到的狀態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結構。

模式變數理論其變數有五種。一是普遍主義與個別主義,即行動者以普遍方式行動,還是以個別方式行動。二是無限定性與限定性,即行動者是以沒有限定的原則行動,還是以限定的原則行動。三是感情性與感情中立性,即行動者是帶有感情處理事務,還是不帶感情處理事務。四是所屬本位與成績本位,即在對待一個人時,是看他的身份天賦,還是看他一貫的工作成績。五是自自我取向與集體取向,即從私人利益出發,還是從公眾利益出發。這五種種模式是處理社會關係中相應方面的選擇標準。這五種選擇的組合就構成了一切可能發生的社會關係,因為一切社會關係都是這五種選擇模式所達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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