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樟樹市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
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宜春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市有關城市管理規定和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市城市建成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市城市建成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業務培訓和考核。
(四)負責本市城市建成區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如戶外廣告、道路占用、街容店面裝修、城市綠化、公園景點、停車場、廣場、重要公共場所設施、早點夜市等方面的管理;負責城市文明施工、余土調劑清運、運輸車輛遺撒漏等揚塵污染的監管。
(五)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和考評;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收集、清運、傾倒、處置實施監管;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對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實施監管;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市區洗車場所監督管理。
(六)負責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研究制定城區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建築物、構建物及城市空間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審查、審批、監督管理;對店牌和招牌的設定進行審批及監管。
(七)負責城市建成區道路、排水、污水處理、橋涵、夜景照明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成區破占道路的管理和審批,機動車輛、非機動車停占人行道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項目方案的評審。
(八)負責城市建成區風景園林、綠化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建成區綠化及其設施的維護、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建成區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綠化及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的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含住宅小區)附屬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高層建築亮化設計方案的審查、備案、監督和綜合驗收。
(九)負責城市燃氣(含燃氣、液化石油氣)、熱能供應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對城市經營和使用燃氣(含煤氣、石油液化氣)及燃具、熱力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燃氣站點的規劃布點及建站審核;負責燃氣行業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
(十)負責城區供水的行業管理;參與城市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及其設施的規劃,對城區供水工程進行監管、參與工程驗收;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十一)負責編制和報批本市城市維護項目資金及其它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對各項城管資金和規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十二)負責對城市管理領域的案件法律文書及處理程式的審定、把關;負責行政處罰的審定、把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參與對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資料的收集管理及調研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督查問責。
(十三)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四)負責利用現代數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和管理;負責智慧城管網路進行系統監管及綜合運行、管理和運用等。
(十五)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和客運交通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
(十六)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九)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行使市區內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一)行使市區內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以及違法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二)行使市區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工業企業外)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三)行使市區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亂停亂放行為、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四)行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五)行使市區內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六)行使市區內預拌混凝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現場攪拌混凝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七)行使市區內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八)行使市區內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固定文化娛樂場所外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演出活動及未經批准進行營業性演出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九)行使市區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法在公共場所辦喪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一)行使食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二)行使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三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審股)。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公文、來信來訪、文書檔案、機構編制、勞動人事、黨團、印章、計畫生育、社會治安、後勤接待、內外聯繫、綜合協調、財產和車輛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資管理;編制和報批有關城市管理建設、維護項目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對下屬單位資金劃撥和系統內統計工作;負責本部門依法徵收費用的收繳和本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工作。
(二)法制股。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執法隊伍證件及標識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領域的案件法律文書及處理程式的審定、把關;負責行政處罰的審定、把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參與對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資料的收集管理及調研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督查問責。
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等城管局各類工作目標的落實進行督查;負責對各類城管違法違章案件處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執法隊伍的行為規範執法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執法人員違紀案件調查處理;負責信訪案件的督辦工作;負責督查工作建檔、匯總和上報;負責執法隊伍的考評工作;通過市民的積極參與、電話訴求,迅速發現城區範圍內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氣、路燈、路橋、排水、窨井蓋、人行道板、園林綠化)、市容市貌、違法建設等城市管理、創建工作存在的問題,並交辦給城管系統內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作出整改、處理。
(三)公用事業管理股(燃氣管理站)。負責城市供水、城市污水處理;負責城市園林、市政、市場物業、施工管理工作的協調和監督;負責城市燃氣(含燃氣、液化石油氣)、熱能供應及其它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對城市經營和使用燃氣(含煤氣、石油液化氣)及燃具、熱力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燃氣站點的規劃布點及建站審批;負責燃氣行業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智慧城管監督指揮中心。負責智慧城管系統監管及綜合運行、管理和運用等。負責對城市管理實施全方位及時監控;負責辦理各類城市管理問題的科學劃分、派遣、協調,並督辦處置質量和效率;負責對城市管理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價;負責城市管理採集員、受理員、派遣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負責協調解決城市管理中各部門處置的重難點問題。
(五)行政服務股(戶外廣告股)。負責城管局及下屬各單位法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戶外廣告資源經營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及城市空間等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審查、審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店牌和招牌的設定審批及監督管理。
(六)市容管理股(余土管理站)。負責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負責裁定本市城市文明施工、余土調劑清運、地方建材運輸及工地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環衛、余土行業單位資質管理。
(七)垃圾分類管理中心。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對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實施監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劃及督導工作。
行政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編制11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8名(含總工程師1名)。
市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樟樹市城市管理局局長:蔣明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