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樟樹市司法局
- 外文名:Zhangshu Judicial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程慶衛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機構改革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街道)、各行業的法治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和對外法治宣傳等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管理和協調市直公職律師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監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本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指導全市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以市政府名義簽訂契約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承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核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受市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指導全市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和指導法制理論研究、交流和培訓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政工室。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表彰獎勵等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協助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基本建設;負責管理警車、警務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術、網路技術建設和計畫財務工作;
(三)律師工作股(市直公職律師管理辦公室)。指導、監督有關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市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公職律師的管理、監督。負責全市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監督。負責市政府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以市政府名義簽訂契約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股。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法治宣傳股(市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承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檢查全市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市普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工作股。指導、管理和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等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
(七)社區矯正工作股。監督檢查有關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管理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八)司法鑑定工作股。組織實施國家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承辦、監督、主管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行政複議應訴股。承辦市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承擔對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案件的應訴代理工作;指導全市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十)行政執法監督股。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平台管理、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參與“放管服”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市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編制工作。
(十一)公證管理股。指導、管理和監督有關公證的法規法律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行政編制
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42名(含基層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21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室主任1名(副科級)。股級職數11名。19個基層司法所為副科級,設所長1名。
市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樟樹市司法局局長:程慶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