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村各類社區服務組織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職責。
(二)增加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參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職責。
(三)增加推進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建設的職責。
(四)取消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區供銷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村各類社區服務組織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三)與政府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參與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推進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建設,指導構建農村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農副產品市場購銷網路、日用消費品經營服務網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以及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網路。
(四)參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和培育壯大相關龍頭企業;指導全區供銷社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
(五)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等物資的國家商品儲備、救災物資任務。
(六)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指導成員社的業務活動。
(七)調查研究供銷合作社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議;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供銷社和社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八)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加強社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九)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上級社提供信息服務。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