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

《樅陽縣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是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為完善行政執法案件公眾參與機制,調動民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積極性,推動行政處罰依法、規範、公開、合理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該辦法,該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案件卷宗材料及處罰初步意見提交民眾公議團,在聽取執法機關辦案解讀說明或根據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後,由民眾公開評議並形成公議意見,作為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重要參考。

樅陽縣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案件公眾參與機制,調動民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積極性,推動行政處罰依法、規範、公開、合理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案件卷宗材料及處罰初步意見提交民眾公議團,在聽取執法機關辦案解讀說明或根據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後,由民眾公開評議並形成公議意見,作為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重要參考。
第三條 縣本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適用一般程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民眾公議。
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行政相對人對執法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無異議的一般程式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上級部門交辦督辦的緊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議的案件,可以不實行民眾公議。不實行民眾公議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辦案流程和處理結果應當公布。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民眾公議意見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民眾公議團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民眾公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開展民眾公議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民眾公議團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眾公議團,是指由公眾代表組成,參與行政處罰案件民主公議的團體。民眾公議團成員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一)由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推薦;
(二)向社會公開招募。
第七條 民眾公議團成員任期3年,期滿另行選聘。民眾公議團成員應當遵守民眾公議工作規則,按時參加民眾公議會議。不能正確履行民眾公議工作職責的,應當及時解聘。民眾公議工作規則由縣政府法制辦另行制定。
第八條 民眾公議團參加民眾公議會議,每次人數為3至7人中的單數。民眾公議團成員所在單位對其從事民眾公議團有關的活動應當提供便利。
民眾公議團成員對從事民眾公議活動中獲悉的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宣揚、披露等。
第九條 民眾公議團成員參加民眾公議會議,可適當給予交通、通信、誤餐費用補助。
第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民眾公議會議
第十一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視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情況,適時提請召開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會議。
第十二條 民眾公議會議召開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民眾公議會議通報案件有關情況,就案件違法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自由裁量基準等進行說明,提出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並接受民眾公議團的詢問;行政相對人參加公議會議的,可以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
第十三條 民眾公議團對案件進行評議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提交案件卷宗材料。
第十四條 民眾公議團應當獨立地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議,針對是否應當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自由裁量基準等,形成具體的公議意見,並認真填寫《樅陽縣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意見表》,交案件承辦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辦理。
第十五條 民眾公議團在討論形成民眾公議意見時,案件承辦人員、行政相對人應當迴避。民眾公議團成員與擬公議的處罰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四章 民眾公議意見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參考民眾公議意見,及時對案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處理決定與民眾公議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民眾公議團成員書面說明,同時將處理決定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擬作出處理決定與民眾公議意見在案件合法性上存在不一致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可於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提請原公議團成員再另行公議一次。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通過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本單位入口網站以及相關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民眾公議工作,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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