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樂至縣
- 國家:中國
內設機構,機構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編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志、工作年鑑和全局大事記;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起草、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局有關規範性、綜合性檔案的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及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考核、培訓、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的審核、審批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按照管理許可權貫徹落實公務員懲戒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畫;組織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企事業人員統計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試用期(見習期)滿的職級認定、職稱評定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聘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負祝牛陵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發放和審驗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人才流動與開發股
擬訂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和人才資源開發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人才交流和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管理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及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知青檔案。
(五)工資福利股
綜朽捆循鑽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辨尋估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審批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六)社會保障股
負責擬訂全縣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及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縣養老、失記辣凳業、工傷保險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欠費核銷材料;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審核審批;指導企業工傷申報及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晚汗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承辦縣政府征地方案中按農業人口安置和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
(七)就業促進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愉汽想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煮朽悼蒸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培訓機構、職業中介結構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八)勞動監察股(縣勞動監察大隊)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違反勞動法規的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指導督促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簽訂和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及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
(九)調解仲裁管理股
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承擔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處理本局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社保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編制並監督實施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直屬機構
(一)人才交流諮詢服務中心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三)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四)就業服務管理局
(五)醫療保險管理局
(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
(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和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樂至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行政調解和信訪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就業促進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培訓機構、職業中介結構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八)勞動監察股(縣勞動監察大隊)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違反勞動法規的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指導督促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簽訂和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及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
(九)調解仲裁管理股
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承擔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處理本局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社保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編制並監督實施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直屬機構
(一)人才交流諮詢服務中心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三)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四)就業服務管理局
(五)醫療保險管理局
(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
(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和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樂至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行政調解和信訪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