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再生育審批由樂清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科辦理。
基本介紹
- 權力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實施機關:樂清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 辦事對象:個人
- 承諾期限:25工作日
- 監督投訴電話:0577-61882110
-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 責任處(科)室: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科
- 法定期限:50工作日
- 諮詢電話:0577-61882330、61882329
- 結果檔案:《批准再生育決定書》、《再生育證》
申報條件,辦理材料,法定依據,時間地點,辦理次數,
申報條件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或雙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四)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 複印件 | A4紙,複印,一份 | 必要 |
結婚證,複印件 | 複印件 | A4紙,複印,一份 | 必要 |
戶口簿,複印件 | 複印件 | A4紙,複印,一份 | 必要 |
夫妻雙方近期二寸合照 | 複印件 | 二張 | 必要 |
夫妻再生育申請表 | 紙質材料 | A4紙,表式電腦列印內容手工填寫,一式三份 | 必要(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再生育條件申請時必須填寫) |
夫妻特殊情況生育申請表 | 紙質材料 | A4紙,表式電腦列印內容手工填寫,一式三份 | 必要(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填寫) |
夫妻再生育審批表 | 紙質材料 | A4紙,表式電腦列印內容手工填寫,一式二份 | 必要(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再生育條件申請時必須填寫) |
夫妻特殊情況生育審批表 | 紙質材料 | A4紙,表式電腦列印內容手工填寫,一式三份 | 必要(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填寫) |
一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調查後出具的無兄弟姐妹、可以認定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 原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經調查後出具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蓋章的雙方職業及現工作單位的證明 | 原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 |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蓋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的證明、男方落戶女方家庭的證明、贍養女方父母承諾書,女方有成年姐妹的應書面聲明放棄、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監護人代為書面聲明放棄 | 原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的一人)”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少數民族方上一代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以及身份證複印件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提交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後出具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的婚育情況證明。原屬離婚的,應提交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原屬解除同居關係的,應提交解除同居關係相關的證明或調查結論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後出具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的婚育情況證明。原屬喪偶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證明以及原夫妻關係的證明 | 原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病殘兒,鑑定結論,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採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出具的連續從事井下作業時間及繼續從事井下作業情況的證明及有效的勞動契約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由有關部門提供的屬於戶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設用地中變更為城鎮居民的情況證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書面聲明 | 原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農轉城”人員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
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必要(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提交) |
其他材料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電腦列印或手寫,一份 | 非必要(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必要
(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再生育條件申請時必須填寫)
必要
(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填寫)
必要
(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再生育條件申請時必須填寫)
必要
(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填寫)
一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調查後出具的無兄弟姐妹、可以認定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經調查後出具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蓋章的雙方職業及現工作單位的證明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蓋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的證明、男方落戶女方家庭的證明、贍養女方父母承諾書,女方有成年姐妹的應書面聲明放棄、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監護人代為書面聲明放棄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的一人)”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提交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後出具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的婚育情況證明。原屬離婚的,應提交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原屬解除同居關係的,應提交解除同居關係相關的證明或調查結論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後出具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的婚育情況證明。原屬喪偶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證明以及原夫妻關係的證明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採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出具的連續從事井下作業時間及繼續從事井下作業情況的證明及有效的勞動契約
必要
(以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規定為由申請的,必須提交)
由有關部門提供的屬於戶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設用地中變更為城鎮居民的情況證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書面聲明
必要
(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特殊條件再生育申請時必須提交)
法定依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2年9月3日通過2014年1月17日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時間地點
辦理地點:各社區便民服務中心
辦理時間:
春(秋、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各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
春(秋、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辦理次數
到辦事視窗的最少次數: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