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農業局

樂昌市農業局

根據《中共樂昌市委、樂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樂發[2010]11號),設立樂昌市農業局,加掛中共樂昌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樂昌市農業局是樂昌市人民政府下設的關於農村工作的工作部門,為農民服務,對農民負責,致力於農村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昌市農業局
  • 地區: 樂昌 
  • 類型:政府部門
  • 職責: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鄉鎮企業管理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組織農機技術推廣套用和安全監理的有關事務性工作以及農業病蟲害的防治、農業植物內檢工作交給下屬事業單位。
(四)將原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
(五)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對農業、農村和農民(以下簡稱“三農”)工作的綜合協調。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相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分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識,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產、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和農業利用外資的建議,組織指導農業展覽活動,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及以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肥料、農藥、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機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督預警、防控和撲滅工作。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境內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督、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負責農業科技、農技推廣工作,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指導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基地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家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能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和省韶駐樂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和委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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