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
樂平市中店村發生的搶劫、強姦、碎屍案,當地綠寶超市老闆蔣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約會時雙雙遇害。案發兩年後,中店村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汪深兵五村民被警方認定為兇手。此後,五人中除汪深兵“漏網”逃跑外,其餘四人於2006年被江西高院以“鑒於本案具體情況”,由死刑改判死緩,現仍在監獄服刑。
兩級法院均認定,上述五人搶劫蔣某某不成,合力將其用刀砍死,郝某逃跑後被追上,五人對其進行輪姦、殺害,次日又將其碎屍、拋棄。
案件調查
但家屬認為本案存在多處疑點。如,四原審被告人均無作案時間,案發時,有人證明黃志強在家睡覺,方春平在家看電視,程立和在
福建打工,程髮根在
景德鎮打工且有銀行取錢收據佐證。此外,現場未採集到四申訴人的任何指紋、腳印、DNA等客觀證據;四原審被告人供述的內容與現場勘查不一致,也與屍體檢驗報告相矛盾;警方也承認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等。
該案的申訴代理律師還對證據提出質疑: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有27個菸頭,兩根彈力繩、一件短褲等物證及痕跡,但偵查人員未提取唾液進行DNA鑑定,也未提取指紋進行痕跡比對。
案件審理
2013年10月,該案“塵埃落定”7年後,涉嫌製造多起命案的方林崽在法庭上自認他才是“5·24”真兇。“漏網”的汪深兵自2015年6月取保候審期滿後,至今未被採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
多年來,四原審被告人的家屬一直在南昌、北京等地上訪申訴。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決定立案複查該案。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作出再審樂平“5·24案”決定。
2016年11月22日上午,江西高院還就本案召開庭前會議,決定2016年11月30日開庭再審此案。
從有關人士處獲悉,江西高院決定再審後,偵查機關補交了一份新證據,該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提取的27個菸頭中,有3個菸頭上提取的DNA與四申訴人同村人方林崽的唾液DNA吻合率大於99.99%。
多位辯護律師向澎湃新聞透露,檢方在庭前會議上稱,對原審證據的合法性沒有異議,對證據本身,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矛盾,將在開庭時發表意見。
再審宣判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樂平“5·24”案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無罪。
但這並非蒙冤者追求的最終結果。隨後,樂平冤案律師團發表聲明:已接受委託,處理後續的國家賠償及刑事錯案追究事宜。辯護律師認為,該案5位蒙冤者應該是“絕對無罪”,而不是判決書中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我們發現樂平警方掌握一個對蒙冤者最為有利的鑑定報告,但卻隱藏了長達3年多。這個鑑定足以證明5位蒙冤者絕對無罪的‘事實很清,證據很足。”
一審宣判
2018年4月8日上午,江西省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方林崽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方林崽犯
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
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
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
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78205.5元。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方林崽在1999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實施犯罪行為14起。其中,故意殺害3人,強姦婦女10人(其中姦淫幼女1人,致1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2人輕微傷),綁架1人,搶劫4人,強制猥褻婦女3人。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林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綁架罪、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應依法
數罪併罰。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有搶劫罪、盜竊罪犯罪前科,雖有自首等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方林崽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2018年9月17日下午,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方林崽涉嫌犯故意殺人、強姦、綁架、搶劫、強制猥褻婦女罪(抗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法院判處方林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78205.5元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訴人方林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綁架罪、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有犯罪前科,應依法予以懲處。雖然方林崽對部分犯罪有自首等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方林崽及其辯護人抗訴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國家賠償
2017年8月5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向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黃志強送達了該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這4份賠償決定書,江西高院將向方春平等4人分別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227.574146萬元到227.884814萬元不等。
賠償請求人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黃志強以其被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分別於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各賠償請求人進行了充分協商,各方就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了協定。根據達成的協定,江西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67770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677702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髮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7414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574146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88481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884814萬元;向賠償請求人黃志強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7294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729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