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金口河區農業農村局是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金口河區農業農村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工作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簡介
樂山市金口河區農業農村局是樂山市金口河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3月18日,樂山市金口河區農業農村局掛牌成立。根據《樂山市金口河區機構改革方案》,將區農業局的職責,區委辦公室的農村工作職責,以及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局的農業投資項目、區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國土資源分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區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農業農村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將區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區農業局。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領域(以下簡稱農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農業工作的決策部署,擬定全區農業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擬訂涉農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提出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與發展。
(三)指導糧經、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財政政策和項目的建議意見並指導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畜牧水產良種補貼等政策性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休閒農業發展;負責畜禽屠宰管理;承擔“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負責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民收入情況;負責農業信息化建設,開展農業信息服務;負責農業對外交流、區域經濟合作。
(五)負責農技推廣工作,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示範,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套用技術、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六)指導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技術和新機具的引進、示範和推廣,指導全區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工作。
(七)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追溯;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業資源區劃、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農業農村節能減排、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九)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及有關方案、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依法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十)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獸醫獸藥行政管理,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牽頭管理外業農業物種;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農業災情,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參與處置相關涉農應急突發事件。
(十一)牽頭協調涉農部門相關工作。
(十二)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區農業農村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牽頭開展保密、政務信息、目標(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調研和史志編撰工作;牽頭負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維穩和“大調解”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及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思想政治、勞動工資、幹部人事、考核獎懲、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1.負責農業先進技術、優良品種的引進、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物種資源保護、種子(種苗)、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科技轉化、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地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農業清潔生產、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農業產業扶貧、農村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職業農民職稱認定等工作;
2.負責農業機械化生產新技術和新機具的引進、示範、推廣、農業機械安全等工作,負責設施農業、機耕道、農村機電提灌站等基礎設施建設;
3.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農業綜合開發、農田建設、基本農田保護、農田質量保護、土地改良及土肥技術的推廣套用等工作;
4.負責種植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農業綠色發展、農業農村投資項目、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特色農產品發展、農產品加工(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農業政策性補貼等工作;
5.負責農業種植業防災減災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6.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1.負責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建設等的建設規劃和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工作;
3.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樣檢測、農產品(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蜂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農業投入品(種子、蠶種、肥料、飼料、農藥、獸藥、魚藥)監測等有關事務性工作;
4.承擔“三品一標”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農產品推薦、申報等工作;
5.負責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發展等有關工作;
6.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農村經濟發展中心
1.負責組織實施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2.負責農業遺產、農村精神文明、優秀農耕文明建設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申報等工作;
3.負責農民承包地“三權”分置、土地糾紛調解仲裁、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經濟組織、經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家庭農場、農經統計、農業農村“雙創”、農民增收等工作;
4.負責農業農村數位化、智慧型化、信息化等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負責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和農村經濟運行分析、對外洽談、農業統計等工作;
5.負責肥料及農藥生產、科學使用農藥、農業植物檢疫、疫情撲滅等有關事務性工作;
6.配合做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承辦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事務性工作;
7.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畜牧業發展服務中心
1.負責畜牧生產、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2.負責畜禽和蜂的生產發展、品種改良、技術推廣、組織科技攻關等工作;
3.負責動物及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的防控策略與技術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動物疫病防控物資的組織與供應,動物標識和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的實施;
4.組織和實施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疫情預警、預報及疫情報告;承擔獸醫新技術推廣技術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工作;
5.負責水產質量安全和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等工作以及有關漁業項目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6.負責飼料和獸藥(魚藥)安全、飼用飼料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工作;
7.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8.鄉鎮畜牧業服務站職責
鄉鎮畜牧業服務站主要負責轄區內畜禽品種改良、良種畜禽繁育、標準化生產、畜禽飼草體系建設、水產養殖保護、漁業生產安全、農作物飼用資源、畜牧清潔生產和畜牧獸醫新技術的推廣、指導、服務;負責動物疫病和疫情防治、村級動物防疫員培訓、畜牧信息數據統計的工作。
(六)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1.負責全區種植業、養殖業、漁業和農牧業生產資料與投入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機械等農業領域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2.負責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瘦肉精、農作物種子、化肥、農藥、農業生產資料、食用菌種、農用機械(具)等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3.負責動植物檢疫、種畜禽、草種、畜禽屠宰以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農業野生動植物保護等領域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4.負責區域內水產苗種、漁政、漁業捕撈網具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5.負責全區非道路範圍內農用機械、提灌站等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6.負責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和農村宅基地、承包地、農業項目用地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7.負責全區畜牧強制性免疫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8.負責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9.負責獸醫醫政、獸醫藥政藥檢、重大動物疫病處置工作的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
10.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1.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