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環境保護局是樂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標準、技術規範,並依照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的健康,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環境保護局
- 地點:樂山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內設機構,駐地,
機構設定
樂山市環境保護局機關內設機構八個:辦公室(掛政工人事科牌子)、環境監測和宣傳法規科、規劃財務科、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科)、污染防治科、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科、核安全與輻射監督管理科。
樂山市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四個:樂山市環境監察支隊、樂山市環境監測站、樂山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樂山市輻射環境監測站。
工作職責
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以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開展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開展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監督實施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污染物控制指標,制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市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查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轉報、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開展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市建設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省環保廳委託的核技術套用建設項目的審批及“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上級環保部門負責的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的審批及“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配合省上開展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市內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託,在省環保廳指導下,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活動,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工人事科牌子)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治安保衛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環保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和環境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環保系統幹部崗位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系統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和工勤技術等級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環境監測和宣傳法規科
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方面的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協調各界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活動;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組織起草我市環境保護行政規章和綜合性檔案、材料;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制度和規範;監督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協調指導開展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按照環境質量公報制度,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編撰環境保護年鑑;負責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參與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牽頭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全市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擬定我市環境保護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並提出市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它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具體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科)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環保行政審批事項。
(六)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參與跨市(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工作;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轉報、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組織擬定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工作;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審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污染源信息監控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科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農村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區和生態示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濕地的生態環境管理;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協調組織對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和環境優美(生態)鄉鎮、文明生態村的創建工作;負責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及湖庫污染和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擔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核安全與輻射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負責省環保廳委託的核技術套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和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換)發,參與由國家、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核技術套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和“三同時”監管工作;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組織制訂並實施本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駐地
樂山市市中區嘉州大道(嘉州大廈)556號
郵政編碼: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