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

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

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的前身是樂山市道路運輸協會維修專委會。樂山市道路運輸協會維修專委會成立於2005年,屬市道協的專業委員會,具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
  • 外文名:LSAMEA
  • 成立時間:2005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簡介

2014年6月,因全市社團組織整頓,被取消協會下設專業委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為樂山市汽車維修行業發展之大計,由樂山天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樂山市紅中車業公司、樂山市新大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樂山客車大修廠作為發起人,聯絡會員企業158家,擬建“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
從2014年7月8日起向市社團管理部門申報,並徵求市交委、市運管部門意見獲得支持後,市社團管理部門於2014年11月24日以樂市民政復〔2014〕28號批覆,同意成立“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 2014年12月18日,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正式成立。值此,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躋身於全市社團組織之林。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樂山市汽車維修企業協會(英文名LesShan Automobile Maintenanc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LSAME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樂山市991箇中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二類維修企業270家,維修企業中具有帶頭作用的161家以上企業自願組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行業非營業性組織。
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發起者、捐贈者或資源提供者為本協會提供的註冊資金,向協會的捐贈款,或其他要素資源包括資金的投入為本協會法人所有,不取得經濟回報,不享有本單位的所有權。本協會是利用非國有資產、會員自願結成為完成協會的宗旨,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維修企業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以“規範行為、反映訴求、提供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行業規範公平競爭的原則,服從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如實向政府報告企業的困難、問題和需求;開展行業內諮詢服務,協調行業內糾紛,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協助管理部門加強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會員單位權益,建立政府與企業平等對話的平台,搭建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橋樑,團結會員共謀發展,形成政府與企業、行業內眾多會員企業之間的合作共贏。
第四條協會受樂山市民政局、樂山市道路運輸管局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辦公地點:樂山市市中區龍游路北段518號,獨立辦公場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範圍是: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地方政府和業務管理部門對維修行業的相關管理規定;
2、依法向行業管理部門反映維修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3、定期發布行業信息,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
4、配合行業管理部門,開展質量信譽考核、誠信評比等活動,推動企業上檔升級;
5、開展維修事故糾紛的鑑定、調解處理工作;
6、提供信息平台,為企業開展信息化服務;
7、負責聯繫二級維護信息化管理系統產品供應商,做好技術保障和客戶服務,確保信息系統正常運轉;
8、推廣汽車維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9、積極開展行業勞動技能比賽,定期組織維修人員培訓和競賽,達到提高維修質量和相互學習交流的目的;
10、開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職業風氣,禮貌待人、文明施救、文明維修、保證維修質量;
11、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做好行業和社會穩定工作;
12、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13、引導和推動維修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維修質量和安全生產
14、在為企業服務的同時,要搞好為政府服務,不折不扣的承擔並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及交辦的工作,在服務中獲得政府的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主要為維修企業會員,也可吸收部分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協會的維修企業會員(含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2、擁護協會章程,按照協會章程辦事;
3、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會員單位入會程式是:
1、自願提交入會申請表;
2、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即可加入,並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3、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有權了解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5、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6、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認真執行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4、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或勸其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1)協會機構設定:
1、設立理事會,由6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協會籌委會協商提名或會員聯合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16名,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3、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由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設秘書長1名,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5、設監事會監事長1名,監事4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6、設財務負責人1名,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2)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權: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和理事;
3、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長(會長)任期為五年,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協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長和大多數理事單位表決通過。報業務管理部門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到齡的負責人不擔任職務後可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理事長(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協助會長做好協會管理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在會長不在位時,履行會長職責;
(二)按照分工做好分管方面的協調工作;
(三)相互配合,團結共事,完成理事長(會長)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協會理事、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在監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協會財務和其他工作,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出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對存在問題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對協會理事、理事會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協會理事、理事會的行為損害本行業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對監督檢查出的問題,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協助協會做好其他工作;
(六)監事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健全會議、財務、人事、勞動保障、印章、檔案管理、重大事項報告、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等管理制度。制定並嚴格執行內設機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等,從制度上不斷完善依法、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自律機制。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協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和承諾服務制度,接受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一)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書、價格主管部門收費許可證等證書,在住所(或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上牆懸掛。
(二)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含財務)報告;各項規章制度;年度審計報告,有關事項變更的情況;服務項目、服務方式、服務質量、服務責任和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在住所(或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上牆展示,並在媒體(指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上每年披露一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有條件時協會興辦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理事長(會長):3000元;副理事長(副會長):2000元;理事:1000元;一類維修企業會員:800元;二類維修企業會員:500元;三類維修企業會員(含個人會員):200元。
協會在各區、市、縣設立分會,其會費的大部分留給分會,以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會費比例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九條協會經費開支:
1、日常辦公及設備設施費用、水電費用、場地租賃費用等;
2、協會工作人員工資、補貼等;
3、各類活動開支;
4、出版協會秘書處簡報、編印資料、宣傳等費用;
5、會議費支出;
6、友好往來接待費支出;
7、獎勵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一條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財務與政府部門分設,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出具本屆或本屆法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剩餘財產應移交給同類其他非營利性組織,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按規定程式制訂和修改,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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