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布置的各項任務。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國家藥物政策。

(三)組織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政策措施,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四)制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實施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技術實施。
(五)負責婦女、兒童衛生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防治嚴重危害婦女、兒童健康的疾病。
(六)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實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制訂全縣規劃免疫工作規劃。
(七)提出區域衛生規劃,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擬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八)依法監督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九)擬定全縣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計畫,組織全縣衛生科研,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和醫學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醫的督導。
(十)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放射、學校衛生,組織衛生監測,實施衛生監督,施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專業法規的行政執法。
(十一)組織調度全縣的衛生技術力量,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二)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積極發展中醫藥事業,開展中西醫結合工作,負責指導全縣中西醫教學、科研工作。
(十三)實施全縣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提出衛生機構編制計畫,負責衛生人員資格認定、技術職稱晉升考試的審定。
(十四)承擔縣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監測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的醫療機構,疾控衛監,婦幼保健,醫政、農村衛生,個體診所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工作,農民健康教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和除害滅病工作。
(十七)承擔縣“紅十字會”工作,貫徹實施“紅十字會條例”。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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