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生育證》是育齡夫妻經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取得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許可憑證。夫妻雙方條件如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或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
個人申請,鎮級審核,
個人申請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在妊娠前 ,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夫妻雙方共同填寫的《山東省生育證辦理申請表》;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軍官證、護照等證件均可)(原件+複印件);
3.現家庭(包括子女)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張;
4.雙方各自的婚育狀況證明。屬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該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否則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鎮級計生部門公章,戶籍為山東省外的還需由戶籍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核蓋章;
5、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6、具有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村(居)計生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將初審結合在村(居)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民眾無異議的報鎮(街)計生部門。
鎮級審核
鎮(街道)計生部門對二孩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並發給《生育證》,一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承辦事項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辦證時限,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詳細告知不批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