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典權,是指規定或者頒賜榮譽、榮典、授予榮譽職銜和榮譽稱號等的權力。通常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包括授予高級軍官以軍銜,授予高級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銜級,授予勳章、獎章或榮譽稱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榮典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共和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和決定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由國家主席授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榮典權
- 外文名:power of having the honour
- 授予單位: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構
- 我國所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