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經2011年6月2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1年7月1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榆政辦發〔2011〕60號印發。該《辦法》共12條,從2011年 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6月22日
  • 實行時間:2011年7月12日
  • 有效期: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的通知
榆政辦發〔2011〕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已經2011年6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榆林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陝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市場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住建部門是房地產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發改、國土、規劃、物價、綜合執法、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按照職權劃分做好有關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審程式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取得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原件到住建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應當記錄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主要事項。
(三)辦理《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當地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綠化方案審查意見書,到當地發改委進行項目備案。到當地規劃部門辦理開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四)商品房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後且工程建設投資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方可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在物價部門進行價格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進行商品房預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具備交付條件,需要現售的,應當在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住建部門備案,同時在物價部門進行價格備案。
(五)商品房契約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契約後30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契約備案手續。
(六)開發項目驗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通過規劃、消防、環保等單項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住建部門應當對項目進行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設施驗收。
(七)商品房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合格備案後,交付業主使用,並給業主發放《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土地供應
(一)國土部門要強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年度用地計畫管理,最佳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
(二)在普通商品房用地出讓時,在限戶型、限容積率、限銷售均價的前提下,由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競拍地價,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三)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四)按照法律法規處置閒置土地,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契約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第六條 項目審批
發改、規劃等部門對新建房地產項目要嚴格審查。新開工項目必須採用低碳、環保、節能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應當符合普通商品房套型結構比例,有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發改部門不得對項目進行備案批覆,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
(一)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進行預售。未取得預售許可不得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違規預售的,住建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二)嚴格商品房預售價格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辦預售許可時必須在預售方案中據實按套報送預售價格,並按套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公開銷售。對商品房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報送價格的,關閉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籤約系統,不予契約備案。住建、物價部門要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
(三)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房地產中介代理銷售公司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應當及時到住建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公司應在房產抵押、資產認定、房產交易等價格評估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合理、誠信地進行價格評估。金融等有關部門、單位在涉及房地產評估業務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指定評估公司。
(四)嚴格商品房交易行為監管。
對有房不售、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契約以及取得預售許可後未在10日內將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開銷售的,採取暫停預售、關閉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籤約系統。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進行查處。住房、物價部門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開發項目的企業進行約談。工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虛假廣告行為,商業銀行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對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未進行現房銷售備案的,不得辦理初始登記;未取得項目相關驗收合格備案的,不得辦理交易及產權登記手續。
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個人住房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共同監管。
第八條 違規建設項目監管
對未取得相關前置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對在集體土地進行變相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對批少建多、擅自改變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的、對沒有採用建築節能新材料、新工藝的項目,有關監管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九條 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日常監管
住建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及時準確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進展、銷售經營等情況。定期召集相關監管部門座談磋商,互通信息,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第十條 法律責任
(一)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規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代理銷售公司有違規銷售行為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1年 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