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節約用水辦法》,制定《榆林市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1月17日榆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1年12月1日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發〔2011〕59號印發。《規定》共2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規定
  • 發布時間:2012年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林市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規定的通知
榆政發〔2011〕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榆林市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規定》已經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準確掌握用戶用水現狀和用水結構,推動用戶完善節水措施,建立科學用水制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量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戶的用水體系進行實際測試,確定其用水參數的水量值,並根據其輸入水量與輸出水量之間的平衡關係,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條 水量平衡測試是用水企業加強用水科學管理,合理用水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水量平衡測試,達到以下目的:
(一)全面了解用水單位管網狀況,搞清企業用水現狀與用水量之間的定量關係。
(二)進行合理化用水分析,挖掘節水潛力,根據實際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合理用水規劃。
(三)建立企業用水檔案,健全用水計量儀表;培養熟悉本企業用水現狀的管理人員。完善單位用水管理方法和制度。
(四)積累基礎數據。為節水管理機構制定合理的用水計畫指標提供依據。
第四條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稱市節水辦)承擔水量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範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的工業企業,月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主要用水企業應按本規定委託獨立的水量平衡測試機構(以下簡稱獨立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水量平衡測試。
第六條 主要用水企業應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含2000立方米)每三年進行一次;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每五年進行一次。經審查驗收合格的水量平衡測試結果是確定單位用戶年度用水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市節水辦負責制定單位用戶的水量平衡測試工作安排方案,並及時通知單位用戶。測試單位應當在測試前一周將水量平衡測試方案(企業基本情況,測試地點、測試時間及測試周期,參加測試主要人員及負責人,測試方法及內容,給水排水管網圖和系統圖,計量儀表配備圖,測試周期或設備、工序的生產周期)報市節水辦登記備案,以備根據情況組織現場抽查。
第八條 水量平衡測試的培訓由市節水辦聘請專家,統一組織進行。主要用水企業的分管領導和具體管水人員應參加水量平衡測試業務培訓,以提高對水量平衡測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了解、掌握水量平衡測試的基本知識和測試方法。
第九條 測試前掌握企業各用水部門(生產、生活)、用水工藝及用水設備的基本概況;了解清楚企業水源情況(自來水、地下水、地表水)取水量、水質情況、水源井的取水層深度、動靜水位情況和變化趨勢等;覆核企業區域內給水排水管網圖,對照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沒有給水排水管網圖的企業要繪製平面管網圖和系統圖。
第十條 用水企業水量計量儀表配備達到下列要求後方可進行測試工作:
(一)每日(24小時)取水量達到 5m3以上的用水單元(車間、工段、設備)均應安裝水錶。
(二)企業用水二級儀表監測率大於95%。
二級儀表監測率=二級水錶的取水量之和/一級水錶的取水量之和×100%
一級水錶計量範圍:單位各種水源的計量。
二級水錶計量範圍:各用水部門及單位區域內生產單元(系統)、生活用水的計量。
第十一條 測試時,須對企業的取水量、重複利用水量、耗水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用水設備的用水量、管道及設備漏水量、蒸汽冷凝水量、鍋爐用水量等進行測定。具體測試和計算方法參照《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12452-2008)及《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方法》(CJ41-1999)。
第十二條 統計計算或實測計算,應考慮到季節、生產等因素,選取有代表性的時段進行測試。測試次數可根據本企業工作、生活及生產特點自定,但一般應進行連續三天(含一個公休日)的測試,每天水量測定不少於四次。
第十三條 每個水量測定點均須如實記錄測定點編號或地址,測定時間,起、止讀數,測定人等。
第十四條 企業水量平衡測試必須以各部門(車間)平衡測試為基礎匯總,填寫水量平衡測試表,並繪製出企業水量平衡圖。
第十五條 市節水辦負責水量平衡測試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根據登記水量平衡測試方案的測試時間、地點對測試工作進行現場抽查和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企業各類用水以用途進行匯總分類,並計算其所占總取水量的比例。針對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間接冷卻循環率、工藝水回用率、鍋爐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職工人均日生活取水量、萬元產值取水量、單位產品取水量等數值,與本地區或國內、國際同類單位(企業)的用水水平進行比較,找出本企業在用水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差距。
第十七條 根據測試記錄,應對以下用水進行分析:
(一)用水單位或用水部門有循環水池和循環用水系統時,可按水量平衡示意圖進行水量平衡計算,以確定溢流量和滲漏量。
(二)對職工生活用水分析時,職工生活用水包括辦公、廠區(浴室、食堂、綠化等)和車間生活用水。根據本地區氣候和用水習慣的實際情況,參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和國家用水規範,分析本企業職工人均日取水量是否合理,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 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書的格式及內容必須符合《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方法》(CJ41-1999)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由於水量平衡測試有時不能在用水單位各個用水單元同步測試,各用水單元測試數據匯總後和單位實際用水情況有一定的差異。為保證測試工作的質量,統一標準,在測試階段所有各類水取水量(生產、生活)之和與同期單位全部日取水量之差不大於10%,方可認為測試結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條 測試報告撰寫完成後應及時填寫《水量平衡測試驗收表》向市節水辦申請驗收。驗收工作分兩個步驟:
(一)市節水辦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工作人員應在驗收前隨機抽取測試點計量儀表的讀數;現場驗收時應再次抄取相同測試點的計量儀表的讀數,並計算出單位時間用水量,結果應與實測數據吻合,如相差較大,須查明原因,否則驗收不合格。
(二)市節水辦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工作人員應在驗收現場對水量平衡測試報告的以下內容進行審閱:所附測試數據與現場抽查數據是否相符、企業情況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各種表格是否齊全、圖紙是否齊備、用水合理化分析是否合理、改進措施是否切實可行、有效,以上內容齊全且通過專家評審後,其水量平衡測試報告通過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用戶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合格後,市節水辦應當按照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合格證明檔案確定的合理用水水平係數和用水性質構成等調整用水計畫;測試結果顯示企業用水情況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按照市節水辦提出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節水辦、獨立測試機構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責任對單位用戶的有關資料保密。
第二十三條 市節水辦對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被測試單位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二十四條 凡超過3年未做水量平衡測試或未按要求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單位用戶,無法進行下年度用水計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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